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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全文檔案:

主旨: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
      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
          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其
              他菸品五條(一千支)或五磅。

          二、酒:五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