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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150361350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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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其他菸品條(支)狀五條(一千支)、非條(支)狀五磅。

          二、酒:五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