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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台北關稅局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進(轉)口、出口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作業程序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台北關稅局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進(轉)口、出口貨物以內陸 運輸方式作業程序
一、為執行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進(轉)口、出口貨物(下稱待轉運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定待轉運貨物,其類型如下:
 (一)進口貨物:指指抵達松山機場班機其進口艙單所載貨物卸存地為桃園機場四大倉儲業者。
 (二)出口貨物:指桃園機場已完成通關放行之出口貨物,而出口艙單所載起運地為松山機場者。
 (三)轉口貨物:指進口艙單內申報轉口貨物,到達地點為桃園(松山)機場,最終目的地為國外機場者。
三、待轉運貨物為整盤、櫃貨物以保稅卡車載運於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內陸運送者為限。惟裝載於任何機型之進(轉)口散艙貨物,運抵松山機場卸機裝入航空櫃時,應註明航空櫃明細,包括航空櫃號碼、主提單號碼及件數。另須備妥主、分艙單資料,以利辦理轉運程序。
四、待轉運貨物以保稅卡車於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內陸運送應採符合海關管理需要之運送路線,並於海關核定時間內抵達,如遇特殊狀況,未能依前揭路線及時間內抵達者,應隨時通知海關。
五、待轉運貨物進出站(棧)時,應由駐棧或稽核關員即時傳送保稅卡車相關動態訊息。
六、設備:
(一)運貨工具:應使用合於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二條之保稅卡車辦理。
 (二)航空空盤、空櫃:
往返於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航空空盤、空櫃應以保稅卡車加封裝載。
(三)倉儲業:應設置經海關核可之轉運專區供儲放待轉運貨物及專用碼頭供運輸待轉運貨物之用,並設置足夠之監控設備二十四小時錄影存檔,並保存三十日以上,以備稽核。
七、進(轉)口貨物內陸運輸作業方式
(一)運輸業者申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航空運輸業者如進(轉)口艙單中有需轉至桃園機場四大倉儲業者,應檢附進口艙單(含主、分艙單)或轉口艙單及盤櫃資料(FFM)並繕具其與目的地貨棧經營人共同簽章具結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進口)(其格式如附件一),申請核發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二)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經海關駐棧或稽核關員按第二點、第三點審核無訛後即核發特別准單(其格式如附件二),第二聯貨物簽收單位存查,第三聯貨棧業者存查,第四聯退回貨物加封單位,第五聯貨物加封單位存查。
(三)航空運輸業者將待轉運貨物運至轉運專區後,持已核發之特別准單向駐棧或稽核關員申請開立貨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稱運送單),並於運送單中載明班機、起運站名、運往站名、保稅卡車號碼、車行、車號、司機姓名、駕照號碼、盤櫃號碼、封條號碼等資料,經駐棧或稽核關員核准出站後並親自加封,另以打卡鐘註記出站時間,並登錄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後准予出站,運送單第三聯簽發單位存查,第一聯、第二聯交由司機隨車運送。
(四)保稅卡車抵達桃園機場倉儲業者轉運專區後,駐棧或稽核關員核對運送單封條無誤予以簽認後,以打卡鐘註記到站時間並親自拆封監視進儲,及登錄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到站時間,運送單第一聯存查,第二聯退回簽發單位;待轉運貨物由倉儲業者負責辦理後續之拆盤、櫃事宜。
(五)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電腦系統異常時,松山機場須將已註記出站時間之運送單傳真至桃園機場貨棧;前款作業須另將已註記到站時間之運送單傳真至松山機場,以辦理銷案。
(六)轉口貨物應依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備齊詳實載明貨名之主、分艙單,申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八、出口貨物內陸運輸作業方式
(一)桃園機場倉儲業者如有出口貨物需由松山機場裝機出口者,航空運輸業者應於貨物經海關放行後,檢附裝打盤、櫃清單及出口艙單,並繕具其與內陸運輸業者共同簽章具結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出口)(其格式如附件三),申請核發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二)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經海關駐棧或稽核關員按第二點、第三點審核無訛後即核發特別准單(其格式如附件四),第二聯貨物簽收單位存查,第三聯退回貨物加封單位,第四聯貨物加封單位存查。
(三)航空運輸業者將待轉運貨物運至轉運專區後,持已核發之特別准單向駐棧或稽核關員申請開立運送單,並於運送單中載明班機、起運站名、運往站名、保稅卡車號碼、車行、車號、司機姓名、駕照號碼、盤櫃號碼、封條號碼等資料,經駐棧或稽核關員核准出站後親自加封,另以打卡鐘註記出站時間,並登錄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後准予出站,運送單第三聯簽發單位存查,第一聯、第二聯交由司機隨車運送。
(四)保稅卡車抵達松山機場轉運專區後,駐棧或稽核關員核對運送單封條無誤予以簽認後,以打卡鐘註記到站時間並親自拆封,並登錄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到站時間,待轉運貨物由航空運輸業者負責辦理後續之裝機事宜。
(五)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電腦系統異常時,桃園機場貨棧須將已註記出站時間之運送單傳真至松山機場;前款作業須另將已註記到站時間之運送單傳真至桃園機場貨棧,以辦理銷案。
八之ㄧ、航空空盤、空櫃內陸運輸作業方式比照上述第七點及第八點作業方式辦理。
九、出口退關或未能當日裝機貨物,由運輸業者向原出口單位申請核准後,駐棧或稽核關員再依第七點辦理。
十、航空運輸業者如有卸存桃園機場不同貨棧之進(轉)口貨物,須於松山機場併車轉運時,一律轉運桃園機場單一貨棧,待卸存單一貨棧後,循退盤、櫃機制,開立退儲貨物交接清表交地勤業者辦理退儲另一貨棧。
十一、航空運輸業者有桃園機場不同貨棧之整盤、整櫃出口貨物,須併車轉運松山機場時,一律由桃園機場單一貨棧辦理轉運事宜。
十二、應施檢疫,且起運地採密閉式航空櫃裝載之進口貨物,始得轉運至桃園機場。另進口活動物,不得依此進口程序辦理轉運。
十三、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待轉運貨物以保稅卡車加封經內陸運輸運送,其應徵之加封費或押運費,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辦理。
十四、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待轉運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海關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