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關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進(轉)口、出口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北普松字第1121003195號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臺北關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進(轉)口、出口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作業程序
一、為執行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進(轉)口、出口貨物(下稱待轉運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定待轉運貨物,其類型如下:
(一)進口貨物:指
1.抵達松山機場班機其進口艙單所載貨物卸存地為桃園機場各倉儲業者。
2.抵達桃園機場班機其進口艙單所載貨物卸存地為松山機場倉儲業者。
(二)出口貨物:指桃園(或松山)機場已完成通關放行之出口貨物,而出口艙單所載起運地為松山(或桃園)機場者。
(三)轉口貨物:指進口艙單內申報轉口貨物,到達地點為桃園(或松山)機場,最終目的地為國外機場者。
三、待轉運貨物為整盤、櫃貨物以保稅卡車載運於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內陸運送者為限。惟裝載於任何機型之進(轉)口散艙貨物,運抵松山(或桃園)機場卸機裝入航空櫃時,應註明航空櫃明細,包括航空櫃號碼、主提單號碼及件數。另須備妥主、分艙單資料,以利辦理轉運程序。
四、待轉運貨物以保稅卡車於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內陸運送應採符合海關管理需要之運送路線,並於海關核定時間內抵達,如遇特殊狀況,未能依前揭路線及時間內抵達者,應隨時通知海關。
五、待轉運貨物進出站(棧)時,應由駐棧關員稽核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即時傳送保稅卡車相關動態訊息。
六、設備:
(一)運貨工具:應使用合於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二條之保稅卡車辦理。
(二)航空空盤、空櫃:
往返於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航空空盤、空櫃應以保稅卡車加封裝載。
(三)倉儲業:應設置經海關核可之轉運專區供儲放待轉運貨物及專用碼頭供運輸待轉運貨物之用,並設置足夠之監控設備二十四小時錄影存檔,並保存三十日以上,以備稽核。
七、進(轉)口貨物內陸運輸作業方式
(一)運輸業者申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航空運輸業者如進(轉)口艙單中有轉運需要者,應檢附進口艙單(含主、分艙單)或轉口艙單及盤櫃資料(FFM)並繕具其與目的地貨棧經營人共同簽章具結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進口)(其格式如附件一),申請核發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二)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經海關駐棧關員稽核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按第二點、第三點審核無訛後即核發特別准單(其格式如附件二),第二聯貨物簽收單位存查,第三聯貨棧業者存查,第四聯退回貨物加封單位,第五聯貨物加封單位存查。
(三)航空運輸業者將待轉運貨物運至轉運專區後,持已核發之特別准單向駐棧關員稽核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申請開立貨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稱運送單),並於運送單中載明班機、起運站名、運往站名、保稅卡車號碼、車行、車號、司機姓名、駕照號碼、盤櫃號碼、封條號碼等資料,經駐棧關員、稽核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核准出站後並親自加封,另以打卡鐘註記出站時間,並登錄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後准予出站,運送單第三聯簽發單位存查,第一聯、第二聯交由司機隨車運送。
(四)保稅卡車抵達目的地轉運專區後,駐棧關員稽核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核對運送單封條無誤予以簽認後,以打卡鐘註記到站時間並親自拆封監視進儲,及登錄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到站時間,運送單第一聯存查,第二聯退回簽發單位;待轉運貨物由倉儲業者負責辦理後續之拆盤、櫃事宜。
(五)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電腦系統異常時,起運地須將已註記出站時間之運送單傳真至目的地貨棧;駐棧關員稽核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須將已註記到站時間之運送單傳真至起運地,以辦理銷案。
(六)轉口貨物應依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備齊詳實載明貨名之主、分艙單,申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八、出口貨物內陸運輸作業方式
(一)桃園機場倉儲業者如有出口貨物需由松山機場裝機出口者,航空運輸業者應於貨物經海關放行後,檢附裝打盤、櫃清單及出口艙單,並繕具其與內陸運輸業者共同簽章具結之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出口)(其格式如附件三),申請核發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二)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經海關駐棧關員稽核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按第二點、第三點審核無訛後即核發特別准單(其格式如附件四),第二聯貨物簽收單位存查,第三聯退回貨物加封單位,第四聯貨物加封單位存查。
(三)航空運輸業者將待轉運貨物運至轉運專區後,持已核發之特別准單向駐棧關員稽核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申請開立運送單,並於運送單中載明班機、起運站名、運往站名、保稅卡車號碼、車行、車號、司機姓名、駕照號碼、盤櫃號碼、封條號碼等資料,經駐棧關員稽核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核准出站後親自加封,另以打卡鐘註記出站時間,並登錄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後准予出站,運送單第三聯簽發單位存查,第一聯、第二聯交由司機隨車運送。
(四)保稅卡車抵達松山機場轉運專區後,駐棧關員稽核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核對運送單封條無誤予以簽認後,以打卡鐘註記到站時間並親自拆封,並登錄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到站時間,待轉運貨物由航空運輸業者負責辦理後續之裝機事宜。
(五)保稅卡車動態資料庫電腦系統異常時,桃園機場貨棧須將已註記出站時間之運送單傳真至松山機場;前款作業須另將已註記到站時間之運送單傳真至桃園機場貨棧,以辦理銷案。
八之ㄧ、航空空盤、空櫃內陸運輸作業方式比照上述第七點及第八點作業方式辦理。
九、出口退關貨物,由貨物輸出人或委託之報關業者向貨物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後,駐棧關員稽核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再參照第七點規定退回桃園機場原出口貨棧。
未能當日裝機貨物,得由航空運輸業者申請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於規定期限內向貨物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留在原地改裝同一家航空公司下一航次班機或轉裝另一家航空公司之飛機載運出口。
十、航空運輸業者如有卸存桃園機場不同貨棧之進(轉)口貨物,須於松山機場併車轉運時,一律轉運桃園機場單一貨棧,待卸存單一貨棧後,循退盤、櫃機制,開立退儲貨物交接清表交地勤業者辦理退儲另一貨棧。
十一、航空運輸業者有桃園機場不同貨棧之整盤、整櫃出口貨物,須併車轉運松山機場時,一律由桃園機場單一貨棧辦理轉運事宜。
十二、應施檢疫,且國外起運地採密閉式航空櫃裝載之進口貨物,始得轉運至目的地。另進口活動物,不得依此進口程序辦理轉運。
十三、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待轉運貨物以保稅卡車加封經內陸運輸運送,其應徵之加封費或押運費,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辦理。
十四、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間待轉運貨物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海關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