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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辦理法規草案預告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財政部辦理法規草案預告作業原則

105107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513952120號函訂定

10674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613930220號函修正

106817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613937330號函修正

108121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813902080號函修正

10963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913918760號函修正

 

ㄧ、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一致辦理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預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所屬單位及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研擬法規草案,除第二項至第四項另有規定外,應辦理預告,且至少公告周知六十日供各界陳述意見。

    法律草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踐行預告程序:

()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

()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

    法規命令草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踐行預告程序:

()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

()依法規規定無需先行預告。

    法規草案情況特殊,有定較短預告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案內容預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三、法規草案應辦理預告者,法律及應報行政院核定或發布之法規命令應於報行政院審查前完成預告程序;無須報行政院審查之法規命令應於發布並報行政院備查前完成。

四、各單位辦理法規草案預告應通知本部法制處。

法律草案預告,應登載於本部網站「財政法規」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以下簡稱參與平臺眾開講)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應登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參與平臺眾開講。

五、法規草案預告期間,各單位應每週彙整外界意見,其屬可公開者,應製作回應表(以下簡稱預告期間回應表),依下列方式每週上網公開:

()本部所屬單位:將預告期間回應表上傳本部網站「財政法規/法規預告/法規預告期間意見回應」項下網頁。

()本部所屬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建置「法規預告期間意見回應」專區,並於該專區公開預告期間回應表。

()有民眾藉參與平臺眾開講表示意見者,應另將預告期間回應表公開於該平臺「機關回應」欄位。

六、法規草案預告後,應評估是否參酌各界意見修改草案,如參採民眾陳述意見意旨修正草案內容者,可免再行預告;其屬行政機關自行變更預告內容,且涉及法令規範要件、法令效果等對外事項之變更者,可再行預告。

七、法規草案報行政院審查及法規命令報行政院備查,均應敘明是否已辦理預告。未辦理預告者,應敘明理由。

        法規草案已辦理預告,且屬法律及應報行政院核定或發布之法規命令者,應於報行政院審查時併敘明預告天數及是否公告於參與平臺眾開講。

八、各單位辦理法律草案預告後,應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6-26-3及其附表敘明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外界主要意見、本部參採與否及其理由,一併陳報行政院。

九、各單位辦理法規草案預告後,應審酌是否依法主動公開外界意見及本部回應,無論是否有應公開者,均應製作回應表(以下簡稱綜整回應表);其屬可公開者,應填載外界意見及本部回應要旨;其屬外界無意見,或雖有意見但依法不予公開者,應於綜整回應表敘明尚無應依法主動公開資訊。

十、法律及應報行政院發布之法規命令,綜整回應表應併同報行政院審查函(稿)陳核;其他法規命令,應併同發布令(稿)陳核。

十一、無論是否有應公開之外界意見或本部回應,各單位均應依下列方式將綜整回應表上網公開:

()本部所屬單位:上傳本部網站「財政法規/法規預告/法規預告意見綜整回應」項下網頁。

()本部所屬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建置「法規預告意見綜整回應」專區,並依限於該專區公開綜整回應表。

()有民眾藉參與平臺眾開講表示意見者,應另將綜整回應表公開於該平臺「機關綜整回應」欄位。

十二、前點綜整回應表之公開,法律案應自法案送行政院審查之隔日起三日內;法規命令案應於發布日完成。

十三、本原則相關公文例稿、預告期間回應表、綜整回應表及登載作業流程,由本部法制處登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 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173)

十四、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