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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辦理法規草案預告與報院及發布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法字第1120066846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法制處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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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辦理法規草案預告與報院及發布作業原則        
105年10月7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513952120號函訂定
106年7月4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613930220號函修正
106年8月17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613937330號函修正
108年1月21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813902080號函修正
109年6月3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913918760號函修正
113年2月22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1200668460號函修正
 

ㄧ、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一致辦理法律與法規命令草案(以下合稱法規草案)預告、報行政院審查及法規命令發布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法規命令: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所定法規命令。

()重大法案:指重大法律草案及重大法規命令草案。

()重大法律草案:指當次制定、修正或廢止之法案內容,涉及社會關注之重要議題、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或具有優先推動之時效性。

()重大法規命令草案:指當次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案內容涉及社會高度關注之重要或敏感議題。

()臺美協定: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

()非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指當次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內容,涉及租稅措施或其他臺美協定排除措施,得免依該協定第三章規定辦理之法案。

()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指前款以外,應依臺美協定第三章規定辦理之法案。

()租稅措施:內地稅租稅措施屬之;不含下列措施:

1.臺美協定第一章第一點四條(一般定義)所定義之關稅(以下簡稱臺美協定關稅定義)

2.臺美協定關稅定義第(b)款所定與所提供服務成本相當之進口相關費用或其他規費。

3.臺美協定關稅定義第(c)款所定反傾銷稅或平衡稅。

4.臺美協定關稅定義第(d)款所定因與進口數量限制、關稅配額或關稅優惠限額之管理有關之任何標售制度而生對進口貨物所提供或徵收之權利金。

()其他臺美協定排除措施:指臺美協定第三章附錄三之A規定措施,包含:

1.未含有法律強制要求之一般性政策或指引聲明。

2.軍事或外交事務職能。

3.機關之組織、程序、作法、管理及人員。

4.機關之公共財產、貸款、補助、利益或合約,涉及給付行政、私經濟行政之不具強制性措施。

5.金融服務措施。

6.反洗錢措施。

三、本部所屬單位及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研擬法規草案,除第二項及第三項另有規定外,應辦理預告。

法律草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踐行預告程序:

()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

()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無關。

    法規命令草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踐行預告程序:

()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

()依法規規定無須先行預告。

法規草案辦理預告者,應至少公告周知六十日供各界陳述意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縮短預告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預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單純文字修正。

()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法律草案與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無關。

()法規命令草案與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

()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四、法規草案辦理預告者,法律及應報行政院核定或發布之法規命令,應於報行政院審查前完成預告程序;無須報行政院審查之法規命令,應於發布並報行政院備查前完成。

五、重大法案,應徵詢、蒐集與法案內容有利害關係或關注相關議題之機關、機構、團體或人員意見。必要時,並應諮詢專家學者之意見或召開研討會、公聽會。

    前項徵集外界意見程序,應依下列時限完成:

()重大法律草案:

1.辦理預告之法案:依第點規定踐行預告前通報行政院程序者,應於通報前完成;不踐行上開通報程序者,應於預告前完成。

2.不辦理預告之法案:依第十點規定踐行報行政院審查前通報該院程序者,應於通報前完成;不踐行上開通報程序者,應於函報行政院審查前完成。

()重大法規命令草案:

1.辦理預告之法案:準用前款第一目規定。

2.不辦理預告之法案:應報行政院核定或發布者,應於報行政院審查前完成;無須報行政院核定或發布者,應於本部發布前完成。

非重大法案,各單位得視法案內容、成熟度及爭議性,必要時徵集外界意見。

、重大法案依點第一項規定徵集外界意見後,如有重大爭議,且行政院尚未掌握政策規劃及爭議者,應於預告前通報行政院,經其同意後始得辦理預告。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預告前填具「爭議法律草案預告前通報單」或「爭議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前通報單」,併同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實質法規命令訂修理由、廢止理由,簽報本部核定後,以部函、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方式通報行政院。

法規草案辦理預告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逕簽辦預告,並於簽內敘明不通報行政院之理由:

()屬重大法案:行政院已掌握政策規劃及爭議,或各單位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徵集外界意見後無重大爭議。

()非屬重大法案。

七、各單位辦理法規草案預告應通知本部法制處。

法律草案預告,應登載於本部網站「財政法規」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以下簡稱參與平臺眾開講)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應登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參與平臺眾開講。

自臺美協定生效之日起,前項草案預告,如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應製作其他事項之說明表,併同預告公告(稿)、草案及其他相關文件陳核,經核定後併送刊行政院公報;陳核時應列印填表所憑資料附案核參。

非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八、法規草案預告期間,各單位應每週彙整外界意見,其屬可公開者,應製作回應表(以下簡稱預告期間回應表),依下列方式每週上網公開:

()本部所屬單位:將預告期間回應表上傳本部網站「財政法規/法規預告/法規預告期間意見回應」項下網頁。

()本部所屬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建置「法規預告期間意見回應」專區,並於該專區公開預告期間回應表。

()有民眾藉參與平臺眾開講表示意見者,應另將預告期間回應表公開於該平臺「機關回應」欄位。

九、法規草案預告後,應評估是否參酌各界意見修改草案,如參採民眾陳述意見意旨修正草案內容者,可免再行預告;其屬行政機關自行變更預告內容,且涉及法令規範要件、法令效果等對外事項之變更者,可再行預告。

十、重大法律草案,如行政院尚未掌握政策規劃及爭議,應於函報行政院審查前通報該院,經其同意後始得函報審查。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報行政院審查前填具「重大或具時效性法律草案報院前通報單」,併同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廢止理由,簽報本部核定後,以部函、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方式通報行政院。

法律草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逕簽辦報行政院審查,並於簽內敘明不通報該院之理由:

()屬重大法律草案:行政院已掌握政策規劃及爭議。

()非屬重大法律草案。

十一、法規草案報行政院審查,及無須報行政院核定或發布之法規命令報行政院備查,均應敘明是否已辦理預告。未辦理預告者,應敘明理由。

法規草案已辦理預告,且屬法律及應報行政院核定或發布之法規命令者,應於報行政院審查時併敘明預告天數及是否公告於參與平臺眾開講。

十二、法律草案屬制定或修正案者,無論是否辦理預告,應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6-26-3及其附表敘明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外界主要意見、本部參採與否及其理由,一併陳報行政院。

十三、自臺美協定生效之日起,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無論是否預告,辦理發布時應製作其他事項之說明表,併同法案及其他相關文件送刊行政院公報。但由行政院發布者,應於法案報行政院發布時併陳該院。

非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四、各單位辦理法規草案預告後,無論外界有無意見,均應製作回應表(以下簡稱綜整回應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自臺美協定生效之日起,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應於綜整回應表圈選本案屬該類法規命令之欄位。

()前款以外之法規草案:應審酌是否依法主動公開外界意見及本部回應,其屬可公開者,應填載外界意見及本部回應要旨;其屬外界無意見,或雖有意見但依法不予公開者,應於綜整回應表圈選尚無應依法主動公開資訊之欄位。

十五、前二點其他事項之說明表及綜整回應表,陳核時點如下:

()法律及應報行政院發布之法規命令:應併同報行政院審查函(稿)陳核。

()由本部發布之法規命令:應併同發布令(稿)或公告(稿)陳核。

前項陳核時,應列印填表所憑資料附案核參,經預告者,無論有無外界意見,應一併列印參與平臺眾開講(含討論區)網頁頁面,如有透過其他管道提供意見,並列印其意見附案。

十六、法規草案辦理預告者,預告後無論是否有應公開之外界意見或本部回應,各單位均應依下列方式將綜整回應表上網公開:

()本部所屬單位:上傳本部網站「財政法規/法規預告/法規預告意見綜整回應」項下網頁。

()本部所屬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建置「法規預告意見綜整回應」專區,並依限於該專區公開綜整回應表。

()有民眾藉參與平臺眾開講表示意見者,應另將綜整回應表公開於該平臺「機關綜整回應」欄位。

、前點綜整回應表之公開,法律案應自法案送行政院審查之隔日起三日內;法規命令案應於發布日完成。

、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盤點預定於次年度辦理預告或發布之法規命令訂定、修正及廢止案,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應填具「擬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清單」,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法制處。

前項清單經本部法制處簽報核定後,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載本部網站「財政法規/法規命令草案年度立法計畫專區」項下網頁,並以電子郵件傳送各單位。

前項清單公開後,各單位應於次年三月、六月及九月之十日以前,檢視更新各欄位資訊,如有其他預定於該年度辦理預告或發布之法案,應納填清單,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法制處。

前項各單位更新後清單經本部法制處簽報核定後,於三月、六月及九月之末日以前登載第二項規定網頁,並以電子郵件傳送各單位。

本部被會銜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非屬臺美協定第三章適用範圍之法規命令,免依前四項規定辦理。

十九、本原則相關表格、公文例稿及作業流程,由本部法制處登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 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173)

二十、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踐行法規草案預告與法規命令發布程序之管理,及第十點規定法規命令年度立法計畫清單通報作業;專責人員如有異動,應主動及時通知本部法制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