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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關務志工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一、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署志願服務工作健全發展,提升志願服務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協助關務諮詢及引導服務。

(二)協助圖書館服務及海關博物館導覽事宜。

(三)其他服務事項或應服務運用單位需求調派適合志工擔任之事項。

三、志工服務時間如下:
(一)服務台: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一時至五時。
(二)圖書館: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三時。
(三)必要或特殊情形:依實際需求調整。

四、志工服務地點為本署辦公大樓。

五、本署人事室就所需志工人力適時刊登招募訊息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網站、本署網站,並參據本署人員退休時填具之意願調查表。

前項招募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海關退休員工及其眷屬。

(二)餘暇參與之海關現職人員及其眷屬。

(三)其他機關退休公務人員。

六、有意願參與本署關務工作之志工遴選,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填具報名表送交人事室。

(二)審視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責任心。

(三)接受勤前講習完成後,就熟諳關務法令、表達能力較強、品德禮貌較優及具高度服務熱忱熱心公益等條件擇優遴用。

(四)報請機關首長(或經授權之人事主管)核可。

七、志工應參加志工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課程。

八、志工之輔導如下:

(一)人事室應指派一人,負責志工之聯繫、勤惰管理等事宜。志工服務單位應指派一人擔任志工輔導員負責志工工作之安排及考核等事宜。

(二)志工完成志工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課程後由人事室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三)人事室應設置「志工工作紀錄簿」供志工參閱與記錄。

九、志工之績效管理如下:

(一)人事室定期辦理「志工服務滿意度調查」或「志願服務狀況調查」,發掘問題予以改進。

(二)每年定期由人事室、志工服務單位及志工共同評鑑考核,淘汰不適任之志工。

(三)志工服務單位應明確訂定志工工作手冊,清楚界定志工工作內容,釐清志工與專職人員工作範圍。

(四)本署就志工服務實際情形,隨時檢討增減志工之人數,必要時得停止該項志願服務業務。

十、志工之獎勵如下: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全年服務時數前三名且全勤之志工,本署於相關集會等公開場合予以表揚。

十一、志工服務守則如下:
(一)應衣著整齊並服從本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輔導人員指導。
(二)服務時應按時到、退勤;到勤時應先至人事室領取「志工工作紀錄簿」,並於退勤前交回。
(三)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有請假之需要時,須事先辦理。有緊急情況,須在「志工工作紀錄簿」上記載。
(四)不得有招攬、仲介經濟商業業務等行為。
(五)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人事室提出申請並經准予備查後,將相關領用物品繳回本署。

十二、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任:

(一)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影響本署聲譽或為不當行為致民眾權益受損。

(二)利用服務場地賺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或假借本署名義,滋生不良後果。

(三)經評鑑為不適任或違反服勤規定經屢次規勸而未能改善。

十三、本署志工為志願性無給職,但享有下列福利:
(一)每次服務時間達四小時以上,補助每人每次誤餐費新臺幣八十元、交通費新臺幣一百元(同一人員於當日輪值上、下午以一次計),由人事室向會計單位申請費用轉核發志工。
(二)本署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三)得參加本署各項內部訓練、專題演講、社團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