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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關務志工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政人字第11360035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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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署志願服務工作健全發展,提升志願服務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協助關務諮詢及引導服務。
(二)協助關務圖書資料庫服務。
(三)協助海關博物館服務、導覽及支援相關活動。
(四)其他服務事項或應志工服務單位需求調派適合志工擔任之事項。
三、志工服務時間如下:
(一)服務中心: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一時至五時。
(二)關務圖書資料庫: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三時。
(三)海關博物館: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一時至五時。
(四)必要或特殊情形:依實際需求調整。
四、志工服務地點為本署辦公大樓。
五、本署人事室(以下簡稱人事室)就所需志工人力適時刊登招募訊息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網站及本署網站,並參據本署人員退休時擔任志工之意願辦理招募。
前項招募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海關退休人員及其眷屬。
(二)公餘參與之海關現職人員及其眷屬。
(三)其他機關退休公務人員。
(四)十八歲以上,八十歲以下,具導覽經驗或英語及日語能力之民眾。
六、有意願參與本署關務工作之志工遴選,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填具報名表送交人事室審核報名資格。
(二)由人事室辦理勤前宣導,志工服務單位辦理專業訓練。
(三)接受專業訓練完成後,由志工服務單位就熟諳關務法令、表達能力較強、身心健康、品德禮貌較優、熱心公益、具高度服務熱忱及責任心等條件擇優遴用。
七、志工應參加志工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課程。
八、志工之輔導如下:
(一)人事室應指派一人,負責志工之聯繫及出勤管理等事宜。志工服務單位應指派一人擔任志工輔導員負責志工工作安排及考核等事宜。
(二)志工完成志工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課程後,由人事室發給志工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三)人事室應設置「志工工作紀錄簿」供志工參閱及記錄。
九、志工之績效管理如下:
(一)每年定期由人事室及志工服務單位共同評鑑考核,淘汰不適任志工。
(二)志工服務單位應明確訂定志工服務手冊,清楚界定志工工作內容。
(三)本署就第二點所列各款志工服務項目實際服務情形,隨時檢討增減志工人數,必要時得停止志工運用。
十、志工之獎勵如下: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本署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全年服務時數前三名且全勤之志工,本署於相關集會等公開場合予以表揚。
十一、志工服務守則如下:
(一)應衣著整齊並服從志工服務單位之志工輔導員指導。
(二)應按時到勤、退勤;到勤時應先至人事室領取「志工工作紀錄簿」,並於退勤前交回。
(三)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有請假需要時,須事先辦理。有緊急情況,須在「志工工作紀錄簿」上記載。
(四)不得有招攬及仲介經濟商業業務等行為。
(五)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向人事室提出,並應將相關領用物品繳回。
十二、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中止其志工資格:
(一)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影響本署聲譽或為不當行為致民眾權益受損。
(二)利用服務場地賺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或假借本署名義,滋生不良後果。
(三)經評鑑為不適任或違反服勤規定經屢次規勸而未能改善。
十三、本署志工為志願性無給職,其得享有權益如下:
(一)每人每次服務時間達四小時以上,補助誤餐及交通費新臺幣二百元(同一人員於當日輪值上午及下午以一次計),由人事室向會計單位申請費用轉核發志工。
(二)本署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三)得參加本署各項內部訓練、專題演講及社團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