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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稽核作業規定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一、為落實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保稅貨品及帳冊之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二、稽核關員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作業,
    其主要稽核事項如下:
(一)查核保稅原料帳、物料帳、成品帳、機器設備帳、轉運用成品帳及
      按月彙報登記簿之登載情形,有無依規定登帳。
(二)審核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盤存統計表及年度結算報告表。
(三)抽查保稅原物料倉庫、成品倉庫及轉運用成品倉庫之庫存數,並查
      核原料、半成品之領、退料單及成品存、出倉單之進出倉動態紀錄
      。
(四)查核委外加工貨品進出區(廠)紀錄卡之填載情形及加工期限。必
      要時得赴區外加工廠商之加工處所查核。
(五)查核受託加工貨品進出區(廠)紀錄卡填載情形,其有添加保稅原
      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是否填具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六)查核保稅貨品出區放行單之驗印、序號、填報內容及有無誤列為非
      保稅貨品案件。
(七)查核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之保稅貨品出入廠
      (區)情形,及出區保稅貨品有無移作他用或依限運回。
(八)查核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間保稅借料案件。
(九)會同有關單位監視銷毀案件。
(十)其他保稅業務。


三、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稽核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指派稽核關員、並於「加工出口區區內
      事業稽核報告表」(如附件一)勾選稽核項目。稽核關員並得自行
      勾選稽核項目,實地查核業者是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將查核
      結果詳實填列於該稽核報告表陳報上級主管核閱。
(二)稽核關員之直屬主管不定期督導考核,並繕具督導報告陳核。
(三)稽核關員執行稽核作業,如發現有異常或缺失情形,應填具「稽核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不符事項通知單」(如附件二)一式三份,由
      區內事業簽認後,其中二份分別交由區內事業及其保稅業務人員收
      執,並限期改善,及列管追蹤。另一份附於「稽核報告表」陳核。
(四)原則上各區內事業,每個月稽核乙次。但加入策略聯盟、帳冊管理
      作業完善、申請停工或無營運狀態之區內事業,得視實際業務需要
      調整之。
(五)「稽核報告表」及「稽核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不符事項通知單」應
      依海關監管編號依序編號存檔備查。


四、稽核關員發現違反「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案件
    時,應陳報主管,依法論處。


五、稽核關員赴區內事業辦理稽核作業,以海關正常上班時間為原則。但
    情況特殊經稽核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