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準適用於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業者自行發酵、產製並經完整包
裝之米酒、高粱酒及水果蒸餾酒以外其他蒸餾酒類產品(以下簡稱
其他蒸餾酒)。認證業者及認證產品應符合相關法規及財政部優質
酒類認證評審基準-共通規範,並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2.其他蒸餾酒類應以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主原料,經糖化或不經
糖化、酒精發酵後,再經蒸餾,且不得使用或添加食用酒精而製成
之蒸餾酒,成品之酒精度不低於20%(v/v)。其中威士忌應以麥芽為
主原料,將麥、米、玉米等穀類或其製品糊狀物經糖化、酒精發酵
、蒸餾,貯存於橡木桶熟成 2 年以上,成品之酒精度不低於
40%(v/v)。
3.其他蒸餾酒類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3.1
發酵設備。
3.2
蒸餾設備。
3.3
勾兌調和設備。
3.4
貯存設備。
3.5
空瓶或空內包裝容器清潔設備。
3.6
充填包裝設備。
3.7
批號印製設備。
3.8
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透明容器必備)。
4.其他蒸餾酒類產製工廠,除前點規定之生產設備外,視實際需要具
備下列生產設備:
4.1
原料前處理設備,包括原料洗滌浸泡設備。
4.2
蒸煮設備。
4.3
糖化設備。
4.4
冷卻設備。
4.5
過濾設備。
4.6
輸送設備。
4.7
管路清洗設備(CIP)。
4.8
其他設備。
5.其他蒸餾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中,應逐批進行感官品評、異物、酒
精度(乙醇)、總酸度等檢驗項目並記錄之;及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第6點所列之項目(防腐劑除外),並記錄之。
6.其他蒸餾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如下表: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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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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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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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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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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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品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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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廠內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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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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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品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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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廠內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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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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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CNS 5629 N6120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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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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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乙醇)
(%(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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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二)-99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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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包裝標示酒精度±0.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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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結果有分歧時,依據99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以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二)中之比重瓶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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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
(mg/L,以純乙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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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分光光度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氣相層析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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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酒類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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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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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91年12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檢字第0910078884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二)-94年9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4942626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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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酒類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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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物(mg/L,以HCN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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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CNS 15351 N5256食用酒精-氰化物含量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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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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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以木薯為原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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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酸度
(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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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CNS 14850 N6376酒類檢驗法-總酸度及揮發性酸度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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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廠內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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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醇油
(g/L,以純乙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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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CNS 14853 N6379酒類檢驗法-雜醇油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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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廠內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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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g/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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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一)-101年7月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66481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0039470號令
2.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二)-96年5月4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3505711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6180010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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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酒類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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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劑
(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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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酒類中苯甲酸及己二烯酸之檢驗方法-98年5月27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8035103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818001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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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酒類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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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蒸餾酒類製造業者應有專人參加政府認可之訓練機構所舉辦之
食品或酒品衛生管理講習班14小時以上,且近3年內有4小時以上受
訓紀錄,以及食品或酒品檢驗(應能涵蓋第5點規定應逐批檢驗之
項目)相關講習班,並領有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