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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優質酒類其他蒸餾酒類認證評審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12036644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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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準適用於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業者自行發酵、產製並經完整包
  裝之米酒、高粱酒及水果蒸餾酒以外其他蒸餾酒類產品(以下簡稱
  其他蒸餾酒)。認證業者及認證產品應符合相關法規及財政部優質
  酒類認證評審基準-共通規範,並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2 其他蒸餾酒類應以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主原料,經糖化或不經
  糖化、酒精發酵後,再經蒸餾,且不得使用或添加食用酒精而製成
  之蒸餾酒,成品之酒精度不低於20%(v/v)。另威士忌應以穀類為原
  料,將麥、米、玉米等穀類或其製品糊狀物經糖化、酒精發酵、蒸
  餾,貯存於橡木桶熟成 2 年以上,成品之酒精度不低於40%v/v
  。

3 其他蒸餾酒類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3.1   發酵設備。

3.2   蒸餾設備。

3.3   勾兌調和設備。

3.4   貯存設備。

3.5   空瓶或空內包裝容器清潔設備。

3.6   充填包裝設備。

3.7   批號印製設備。

3.8   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透明容器必備)。

4 其他蒸餾酒類產製工廠,除前點規定之生產設備外,視實際需要具
  備下列生產設備:

4.1   原料前處理設備,包括原料洗滌浸泡設備。

4.2   蒸煮設備。

4.3   糖化設備。

4.4   冷卻設備。

4.5   過濾設備。

4.6   輸送設備。

4.7   管路清洗設備(CIP)。

4.8   其他設備。

其他蒸餾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中,應逐批進行感官品評、異物、酒
  精度(乙醇)、總酸度等檢驗項目並記錄之;及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第6點所列之項目,並記錄之。

其他蒸餾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如下表:

項目

方法

標準

備註

外觀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規格

 

風味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規格

 

異物

依據CNS 5629 N6120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不得檢出

 

酒精度(乙醇)
%(v/v))

1.依據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927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二)9911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

符合包裝標示酒精度±0.5

檢驗結果有分歧時,依據9911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以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二)中之比重瓶法為準

甲醇

mg/L,以純乙醇計)

1.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分光光度法)-927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氣相層析法)-927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依酒類衛生標準

 

mg/L

1.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9112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檢字第0910078884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二)-949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49426262號公告

依酒類衛生標準

 

氰化物(mg/L,以HCN計)

依據CNS 15351 N5256食用酒精-氰化物含量之檢驗

陰性

限以木薯為原料者  

總酸度

g/L

依據CNS 14850 N6376酒類檢驗法-總酸度及揮發性酸度之測定

符合廠內規格

 

雜醇油

(g/L,以純乙醇計)

依據CNS 14853 N6379酒類檢驗法-雜醇油之測定

符合廠內規格

 

二氧化硫

g/ L

1.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一)-1017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66481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0039470號令

2.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二)-9654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3505711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61800102號令

依酒類衛生標準

 

其他蒸餾酒類製造業者應有專人參加政府認可之訓練機構所舉辦之
  食品或酒品衛生管理講習班14小時以上,且近3年內有4小時以上受
  訓紀錄,以及食品或酒品檢驗(應能涵蓋第5點規定應逐批檢驗之
  項目)相關講習班,並領有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