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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依 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第六條
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
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