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 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 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其 他菸品五條(一千支)或五磅。
二、酒:五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