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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壹、作業目的:
    為增進行政效能,節省民眾洽公時間,建立以客為尊之稽徵環境,提供優
    質便捷服務措施。

貳、服務項目:
一、核發儲蓄免扣證。
二、核發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三、核發違章欠稅查復表。
四、提供國稅各項申請書表。
五、提供各項宣導資料。
六、所得資料查詢(不包括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資料)。
七、財產資料查詢(不包括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資料)。
八、綜合所得稅稅籍查詢。

參、受理方式:
    以書面、網際網路、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預約申請,於本局轄
    內分局或稽徵所擇一處取件。

肆、作業單位:
    各分局、稽徵所服務管理課(股)。

伍、作業流程:
 一、設置呼速得預約免下車取件專區,利用現有空間設備規劃適當行車
     動線及服務窗口辦理本項服務,若因辦理場所限制不宜採「免下車取
     件」者,得僅辦理預約取件服務。
 二、申請人不論以電話、傳真、網際網路或郵寄方式預約申辦,承辦人員
     皆須明確告知應檢附之文件及約定取件之時間與地點,相關資料並
    登錄「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申請登記表與預約登記簿。
    網際網路申請案件由系統依申請人勾選之「案件領取處」直接派案至
    各所轄分局、稽徵所,同時自動發送電子郵件提醒各單位全功能櫃台
    承辦人員;另各單位管制人員應於每日上午9時及下午2時,至財稅
    內網/共用服務/全功能櫃台系統(JFR)/非臨櫃案件作業/非臨櫃案
    件查詢(JFR620W)收信,以免疏漏。
    承辦之分局或稽徵所應即依申請項目查調資料,於申請人指定之取
    件時間(次一個工作日下午1時以後一週內之上班時間)提供。
 三、承辦人員於申請人取件時,應核對申請人身分證及相關文件無誤後,
     請申請人於申請登記表及電腦列印申請書簽收。
 四、申請人如未於約定時間領取或登錄預約資料不實無法聯絡,承辦人員
     應以「未到本單位申領」為由結案,並於申請登記表簡述原因,以備
     查考,已列印未領取資料,應作廢歸檔。
 五、對於運用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案件,申請書應加蓋「呼速得服務案
     件」,以資區別,另按月將「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申請登記表創稿
     存查。

陸、執行績效連同相關資料,按季於次月五日前併同為民服務工作執行績
    效表送服務科。

柒、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暫停提供本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