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業目的
為落實加強為民服務意見溝通,主動了解民眾需要,解決民眾稅務問題,積極建立以顧客為導向之服務性、親和性政府,共創徵納和諧。
貳、作業依據
財政部98年9月18日台財秘字第09800501350號函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修正「政府服務品質獎實施計畫」及「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作業手冊」。
參、實施方式
一、會見時間:
(一)定期約見:每年單數月第4週之星期五上午9時起,當日如為國定假日得提前至第3週同一時間舉行。
(二)臨時約見:民眾因急迫需要且涉及租稅權益,得由首長臨時約見(含各級民意代表陪同民眾臨時洽辦事項)。
二、會見地點:
(一)總局為10樓第二會議室。
(二)分局、稽徵所為會議室或協談(申訴)中心。
(三)更改地點時,應提早通知申請人。
三、會見人員:
(一)總局為局長,分局為分局長、稽徵所為主任。另主辦業務單位於約見當日應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二)局長、分局長、主任因事無法於原排定時間會見民眾時,得另行指定高階人員代理會見。
四、受理登記:
(一)預約方式:以書面、網路、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申請皆可(申請表如附件1)。
(二)受理單位:
總局為服務科、機要秘書(臨時約見),分局、稽徵所為服務管理課、股。受理單位受理民眾約見案件,應設簿登記(格式詳附件2)。
(三)預約人數:
採固定名額預約方式登記,每次最多5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已處理並結案者,不再受理。
(四)預約時間:
定期約見於約見前1個月起至約見前1週止由服務科(服務管理課、股)受理預約,並請民眾一併提出訴求,對民眾所提訴求非屬本局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處理程序:
(一)服務科(服務管理課、股)於受理案件後,應將民眾所提訴求內容,送交主辦業務單位處理。
(二)主辦業務單位依據民眾所提訴求內容,與民眾先行溝通瞭解後,以下列方式處理:
1.需安排由局長(分局長、主任)約見者,由主辦業務單位簽請局長(分局長、主任)約見,於約見後次日填寫「首長與民有約紀錄表」(格式詳附件3),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及副知服務科(服務管理課、股)結案。
2.逕由主辦業務單位約見溝通處理,於約見後次日填寫「首長與民有約紀錄表」,並將處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及副知服務科(服務管理課、股)結案。
3.無需約見者,由主辦業務單位簽陳局長(分局長、主任)核可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服務科(服務管理課、股)結案。
(三)主辦業務單位應於服務科(服務管理課、股)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辦結,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依分層負責規定簽請核准延期,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及副知服務科(服務管理課、股),俾追蹤管制。
肆、執行成果:
一、分局、稽徵所服務管理課、股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定期約見及臨時約見案件之成果,填製處理情形統計表(格式詳附件4),送交服務科彙整統計。
二、總局主辦業務單位紀錄表由服務科彙辦。
三、服務科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局上月定期約見及臨時約見案件之成果,彙整填製處理情形統計表陳核。
伍、本局首長與民有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四、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五、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