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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南區國稅法一字第1120000264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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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規定

87526日南區國稅服字第87039750號函

97430日南區國稅服字第0970076142號函修

98331日南區國稅服字第0980062060號函修正

98121日南區國稅服字第0980053333號函修正

102531日南區國稅服字第1020005484號函修正

102724日南區國稅服字第1020007821號函修正

112111日南區國稅法一字第1120000264號函修正,自112116日生效

壹、作業目的

為落實加強為民服務意見溝通,主動了解民眾需要,解決民眾稅務問題,積極建立以顧客為導向之服務性、親和性政府,共創徵納和諧。

貳、作業依據

財政部98年9月18日台財秘字第09800501350號函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政府服務品質獎實施計畫」及「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作業手冊」。

實施方式

會見時間:

()定期約見:每年單數月第4週之星期五上午9時起,當日如為國定假日得提前至第3週同一時間舉行。

()臨時約見:民眾因急迫需要且涉及租稅權益,得由首長臨時約見(含各級民意代表陪同民眾臨時洽辦事項)。

二、會見地點:

()總局為10樓第二會議室。

()分局、稽徵所為會議室或協談(申訴)中心。

()更改地點時,應提早通知申請人。

三、會見人員:

()總局為局長,分局為分局長、稽徵所為主任。另主辦業務單位於約見當日應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局長、分局長、主任因事無法於原排定時間會見民眾時,得另行指定高階人員代理會見。

四、受理登記:

()預約方式:以書面、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申請皆可。

()受理單位:

    總局為綜合行政組、機要秘書(臨時約見),分局、稽徵所為服務管理課、股。受理單位受理民眾約見案件,應設簿登記。

()預約人數:

採固定名額預約方式登記,每次最多5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已處理並結案者,不再受理。

()預約時間:

定期約見於約見前1個月起至約見前1週止由綜合行政組(服務管理課、股)受理預約,並請民眾一併提出訴求,對民眾所提訴求非屬本局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處理程序:

()綜合行政組(服務管理課、股)於受理案件後,應將民眾所提訴求內容,送交主辦業務單位處理。

()主辦業務單位依據民眾所提訴求內容,與民眾先行溝通瞭解後,以下列方式處理:

1.需安排由局長(分局長、主任)約見者,由主辦業務單位簽請局長(分局長、主任)約見,於約見後次日填寫「首長與民有約紀錄表」,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及副知綜合行政組(服務管理課、股)結案。

2.逕由主辦業務單位約見溝通處理,於約見後次日填寫「首長與民有約紀錄表」,並將處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及副知綜合行政組(服務管理課、股)結案。

3.無需約見者,由主辦業務單位簽陳局長(分局長、主任)核可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綜合行政組(服務管理課、股)結案。

()主辦業務單位應於綜合行政組(服務管理課、股)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辦結,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依分層負責規定簽請核准延期,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及副知綜合行政組(服務管理課、股),俾追蹤管制。

肆、執行成果:

一、分局、稽徵所服務管理課、股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案件成果,填報首長與民有約件數統計表,送交綜合行政組統計。

二、總局主辦業務單位紀錄表由綜合行政組彙辦。

三、綜合行政組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局上月案件成果陳核。

本局首長與民有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四、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五、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