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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一、為便利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資料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及統一稽徵機關(含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下同)提供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之作業方式及範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範圍:

()不動產資料: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之地價稅、房屋稅稅籍資料。

()汽車資料:交通管理機關提供之車籍登記資料。

()投資資料: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具之投資人明細表歸戶資料。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國稅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資料。

()死亡前二年內所得資料(不包括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申報之各式憑單或國稅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資料

()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資料: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之土地及房屋交易資料

()國稅欠稅資料。

(八)金融遺產資料: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查調且受理查詢機構如期回復之金融遺產資料。

(九)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提供之資料。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得以下列方式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

()臨櫃查詢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1.親自查詢者

(1)申請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等供核;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申請人如非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應提供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經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由申請人簽章後辦理。

2.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

(1)代理人應提示申請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等供核;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申請人如非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應提供經其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經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由代理人簽章後辦理。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該影本備查。

()憑證查詢

  依「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辦理遺產稅申報案件,申請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者,得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之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除金融遺產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申請後三十個工作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九個月內,其餘財產參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戶政機關辦竣死亡登記七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九個月止。

()查詢碼查詢

  依「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辦理遺產稅申報案件,申請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核發「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並以該查詢碼搭配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及查詢碼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之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除金融遺產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申請後三十個工作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九個月內,其餘財產參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九個月內。

五、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僅供其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如遺有其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