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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2: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轄管貨棧通行證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轄管貨棧通行證管理作業規定
一、為規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簡稱本關)所轄貨棧各類通行證之申請及管理,以確保存棧貨物安全,落實貨棧門禁管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貨棧係指本關所轄華儲股份有限公司、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棧,該等貨棧各類通行證之申請、核發、收繳、註銷及遺失補發作業,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依其規定辦理。
三、人員進、出貨棧應依本作業規定向本關申請核發通行證,於規定使用期間及其許可通行之倉間,憑證經貨棧保全查核、登記後,始得進、出貨棧。但承攬業及報關業得憑承攬業作業證或本關核發之報關證,公務機關及貨棧業得憑職員證或員工證進、出貨棧。
四、通行證種類、有效期限及申請作業
(一)長期通行證(樣式如附件一)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航空公司等人員有經常進入貨棧執行業務需要者,得由所屬公司造送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函請本關核發,有效期限二年。
2、運輸物流業人員有經常進入貨棧執行業務需要者,得由貨棧業者造送名冊(格式如附件三)函請本關核發,有效期限二年。
3、貨棧業者合約廠商人員得由貨棧業者造送名冊(格式同附件三)函請本關核發,有效期限至合約期滿止,並以二年為限。
(二)臨時通行證
1、臨時進入貨棧從事與通關業務相關人員,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進倉事由證明文件,至海關指定窗口填具入棧申請書及臨時通行證一式二聯(核准聯及海關存查聯,格式如附件四),該證限當次通行使用。
2、臨時進入貨棧從事非通關業務相關人員,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受訪單位證明文件(或經海關電話確認),至海關指定窗口填具入棧申請書及臨時通行證(格式同附件四),或由貨棧業代為申請,該證限當次通行使用。
3、參訪團得由接待單位造送名冊(格式如附件五),至海關指定窗口填具入棧申請書及臨時通行證(格式同附件四),經海關核准後採團進團出方式辦理。
五、進、出貨棧查核作業
(一)辦理通關業務者
1、業者進入快遞倉以外之一般倉,應持承攬業作業證、本關核發之報關證、長期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申請項目為「通關業務」),經貨棧保全查核後始得進入。如涉及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十一條或依關務法規須申請特別准單業務,應主動出示海關核准之特別准單,除採電子化門禁管理者外,貨棧保全應於入出登記及檢查表(格式如附件六)記錄證號或入棧申請書證號、特別准單主、分號或進棧事由及進、出棧時間。
2、快遞業者進入快遞倉驗貨區,應持本關核發之承攬業作業證或報關證,經貨棧保全查核後始得進入;依規定申請進入快遞倉進倉作業區者,應持本關核發之承攬業作業證或報關證及海關核准之快遞貨物進倉作業需求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經貨棧保全查核後始得進入該區作業。除採電子化門禁管理者外,貨棧保全應於入出登記及檢查表(格式同附件六)記錄證號、入棧申請書證號或快遞貨物進倉作業需求申請書編號及進、出棧時間。
(二)辦理非通關業務者:持長期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申請項目為「非通關業務」)進入貨棧人員,除採電子化門禁管理者外,貨棧保全應於入出登記及檢查表(格式如附件八)記錄證號、進棧事由及進、出棧時間。
(三)持臨時通行證進入貨棧者,應核押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有效證件於貨棧保全哨點,出棧時繳回臨時通行證核准聯並領回證件。
六、入出登記及檢查表應依通關業務及非通關業務分別存放,由貨棧業者保管九十日。於保存期限內,海關得隨時抽核。
七、通行證如有逾期使用、越區使用、轉借他人、不符申請目的或其他違規方式使用者,由本關逕予註銷及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得視情節停止受理該領證人自註銷日起六個月以下通行證之申請。
八、通行證如有遺失或模糊不清不易辨識情形,應立即依規定向海關申請補發。
九、通行證使用須知均印載於各類證件,持證人應切實遵守海關管理規定,不得從事違法走私行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