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簡稱本關)所轄貨棧各類通行證之申請及管理,以確保存棧貨物安全,落實貨棧門禁管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貨棧係指本關所轄華儲股份有限公司、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棧,該等貨棧各類通行證之申請、核發、收繳、註銷及遺失補發作業,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依其規定辦理。
三、人員進、出貨棧應依本作業規定持有本關核發之IC卡通行證,於規定使用期間及其許可通行之倉間,憑證經貨棧保全查核、登記後,始得進、出貨棧。但公務機關及貨棧業得憑職員證或員工證進、出貨棧。海關關員執行職務時,得憑職員證或著制服或佩徽章或提示足以證明其身分之其他憑證進、出貨棧。
四、本關通行證種類、有效期限及申請作業
(一)報關證
1、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戴報關證。
2、本關核發之報關證兼通行證功能,其申請、註銷等相關作業及有效期限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辦理。
(二)承攬作業證
1、依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承攬業於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辦理承攬業務,應佩戴承攬業作業證。
2、持有非本關核發承攬業作業證之承攬業者,應持有效證件或上開承攬作業證向本關申請IC卡臨時通行證以進出貨棧。
3、本關核發之承攬作業證兼通行證功能,其申請、註銷等相關作業及有效期限依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辦理。
(三)長期通行證
1、公務機關得憑職員證或員工證進、出貨棧,惟其協力廠商應由該機關造冊辦理長期通行證憑以進出貨棧。
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航空公司等人員及其協力廠商有經常進入貨棧執行業務需要者,得由其所屬公司造送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函請本關核發,有效期限二年。
3、運輸物流業人員有經常進入貨棧執行業務需要者,得由貨棧業者造送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函請本關核發,有效期限二年。
4、貨棧業者之協力廠商及合約廠商人員得由貨棧業者造送名冊(格式同附件二)函請本關核發,有效期限至合約期滿止,並以二年為限。
5、領用長期通行證人員因退、離(調)職、解僱、工作地區變更,或貨棧業者與其協力廠商、合約廠商合作關係終止,無進入貨棧之必要時,自其異動日起十四日內由原請證單位負責收繳所領用證件,送還本關註銷,其再受僱或任職者,應重新申請。
6、長期通行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向本關申請展延,由原請證單位重新造冊函請本關核發新卡或原卡展續二年。
7、申請、註銷、展延作業,其造冊及所附資料文件不實或與申請目的不符者,原請證單位應即通知本關並更正之。
(四)臨時通行證
1、臨時進入貨棧從事與通關業務相關人員,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進倉事由證明文件,至海關指定窗口換發IC卡臨時通行證,或於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填具「入棧申請書及臨時通行證」一式二聯(核准聯及海關存查聯,格式如附件三),該證限當次通行使用。
2、臨時進入貨棧從事非通關業務相關人員,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受訪單位證明文件(或經海關電話確認),至海關指定窗口換發IC卡臨時通行證,或於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填具「入棧申請書及臨時通行證」(格式同附件三),或由貨棧業代為申請、核章並送駐庫海關審核,該證限當次通行使用。
3、參訪團得由接待貨棧、接待單位或參訪團擇一造送名冊(格式如附件四),由代表一人至海關指定窗口換發一張IC卡臨時通行證以代表整個參訪團,或於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填具一份「入棧申請書及臨時通行證」(格式同附件三)以代表整個參訪團,經海關核准後採接待貨棧或單位全程陪同、參訪團全體團進團出方式辦理。
(五)申請進、出貨棧作業
1、上開通行證於線上申請時應詳實填具進入倉別、入倉事由、預定進出倉日期時間、證件類別、證件號碼等相關欄位。
2、申請進、出貨棧作業須經本關核可後,始得至保全處刷卡、檢核,經保全確認無訛後可進出倉庫。
五、進、出貨棧查核作業
(一)本關實施電子化門禁管理之貨棧,除另有規定外,人員進出倉均應配合電子刷卡作業並佩戴本關核發之各類IC卡通行證於倉間作業。
(二)辦理通關業務者
1、業者進入快遞倉以外之一般倉,應持本關核發之各類IC卡通行證,經貨棧保全查核後始得進入。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應於貨棧保全處填具入出登記及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五)記錄證號或入棧申請書證號、特別准單主、分號或進棧事由及進、出棧時間等相關資料。
2、快遞業者進入快遞倉驗貨區,應持本關核發之IC卡報關證或IC卡臨時通行證,至貨棧保全處刷卡、檢核後始得進入;快遞業者進入快遞倉進倉作業區者,應持本關核發之IC卡承攬業作業證或IC卡報關證及海關核准之快遞貨物進倉作業需求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經貨棧保全查核後始得進入該區作業。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應於貨棧保全處填具入出登記及檢查表(格式同附件五)記錄證號、入棧申請書證號或快遞貨物進倉作業需求申請書編號及進、出棧時間等相關資料。
3.上開入倉事由如涉及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十一條或依關務法規須申請特別准單業務者,應主動出示海關核准之特別准單供貨棧保全查核。
(三)辦理非通關業務者:應持本關核發之長期通行證或IC卡臨時通行證,經貨棧保全查核後始得進入。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應於貨棧保全處填具入出登記及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七)記錄證號、進棧事由及進、出棧時間等相關資料。
(四)持IC卡臨時通行證進入貨棧者,出棧時至貨棧保全處刷卡並繳回IC卡臨時通行證。貨棧保全應逐日彙整業者使用完畢之IC卡臨時通行證交還駐庫海關。
六、入出登記及檢查表應依通關業務及非通關業務分別存放,由貨棧業者保管九十日。於保存期限內,海關得隨時抽核。實施電子化門禁管理之貨棧,原則上應逐日傳送人員進出倉等相關訊息予海關。
七、通行證如有違反法令、逾期使用、越區使用、轉借他人、不符進倉申請目的或從事與申請作業無關之行為、抑或其他不符管理作業規定等違規方式使用者,本關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裁處及註銷通行證,並停止受理該領證人自註銷日起六個月以下通行證之申請。
八、通行證如有遺失或模糊不清不易辨識情形,應立即依規定向海關申請補發。
九、通行證使用須知均印載於各類證件,持證人應切實遵守海關管理規定,不得從事違法走私行為,違者本關得依相關規定裁處。
十、貨棧業者應落實管理人員進出倉刷卡作業;審慎評估確有必要者代為申請長期通行證,並依規定確實繳銷長期通行證。為查核長期通行證是否依本辦法規定使用,本關得不定期抽查檢驗並要求貨棧及所屬業者提供相關最新資料,貨棧及所屬業者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