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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績效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財政部為期所屬公股事業機構負責人積極任事,以提升公股事業
經營績效,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負責人指本部派任所屬公股事業之董事長、理事主席
、廠長及總經理。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負責人,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菸酒股
份有限公司及財政部印刷廠等機構負責人。
   (二)本部派任之民營事業負責人,如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
公司等機構負責人。
   (三)由前開各款事業派任之直接或間接投資之轉投資事業負責人
經營績效,由指派之事業準用本要點規定自行辦理評鑑。
四、本部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出席董事會議情形(配分十分)
   (二)對事業機構之經營成果(配分六十四分)
   (三)配合政府政策,達成政策目標情形(配分二十分)
   (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配分六分)
   (五)其他不佳事項(按件扣分)
五、本部派任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每半年依後附績效評鑑表辦理自
評(附表一為金融事業;附表二為非金融事業),並於每年一月
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函報本部複評。
六、本部派任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每半年擬具次半年之「配合政府
政策項目及達成目標計畫」,並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
日前,函報本部複審。
七、評鑑結果,將作為本部繼續遴派之重要參考,如有總分未達八十
分者,應以書面通知該事業公股負責人提報改進措施,並逐季於
本部召開之公股業務研討會議中報告辦理情形,直至評鑑結果達
八十分並報請部長同意後,始得解除列管。
八、前開經營績效不佳公股事業,如屬國業事業,其連續兩次評鑑結
果未達八十分,得報請部長核定,予以相關人員處分。
九、前開經營績效不佳公股事業,如屬民營事業,其連續兩次評鑑結
果未達八十分,得報請部長核定,函請各該事業公股代表負責人
,提案各該公司董事會決議,予以相關人員刪減績效獎金處分。
十、績效評鑑表中「配合政府政策,達成政策目標程度」一項,本部
將依據各政策之內容及各事業之執行成效予以考評。
十一、績效評鑑表中「其他具體優良事蹟」一項,以評鑑期間,已辦
理完成者為限,並須提報相關資料供核。
十二、績效評鑑表中「其他不佳事項」一項,以評鑑期間,發生下列
事項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予扣分:
     (一)怠忽職守事項,如未依限完成本部交辦案件;未依限提報
自評表;未依限提報「配合政府政策項目及達成目標計畫」
;未提報聯絡人任務報告表;未提報董監事出席紀錄表等。
     (二)因經營管理不當所衍生事項,如工會或員工罷工、陳情案
件;顧客陳情案件;民意代表質詢案件;遭受主管機關重大
處分案件等。
     (三)其他不佳事項,如無故不出席立法院會議;無故不出席財
政部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