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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編制表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所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五十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審核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九十六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九十六  
管理師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九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七一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三十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一四O 內七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四十八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         計 一二七六  
附註:
1.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2.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