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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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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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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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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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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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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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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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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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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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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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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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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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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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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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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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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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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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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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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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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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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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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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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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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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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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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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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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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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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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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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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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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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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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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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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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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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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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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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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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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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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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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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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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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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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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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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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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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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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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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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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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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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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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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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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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至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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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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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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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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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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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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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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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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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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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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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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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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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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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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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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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四十九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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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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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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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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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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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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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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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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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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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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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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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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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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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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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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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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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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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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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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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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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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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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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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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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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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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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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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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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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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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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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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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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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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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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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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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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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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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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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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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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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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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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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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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俟股長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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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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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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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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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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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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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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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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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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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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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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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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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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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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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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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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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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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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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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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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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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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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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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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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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政風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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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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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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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2、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3、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