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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 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委員十七
    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
    首長一人兼任: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教育部。
(四)經濟部。
(五)交通部。
(六)本院主計處。
(七)本院人事行政局。
(八)本院衛生署。
(九)本院環境保護署。
(十)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十一)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三)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四)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十五)本院體育委員會。
(十六)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七)本院指定之其他相關機關。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高階主管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業務。


五、為辦理跨部會協調事宜,本會設促參協調小組 (以下稱協調小組) ,
    其幕僚工作,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


六、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委員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
    持。
    本會及協調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