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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委員十九人至二
    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外,其餘委員,
    由下列機關副首長一人兼任: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教育部。
    (四)經濟部。
    (五)交通部。
    (六)本院主計處。
    (七)本院人事行政局。
    (八)本院衛生署。
    (九)本院環境護署。
    (十)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十一)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三)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四)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十五)本院體育委員會。
    (十六)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七)本院指定之其他相關機關。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高階主管兼
     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業務。

五、   為辦理跨部會協調事宜,本會設促參協調小組(以下稱協調小組),其幕僚工作,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

六、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七、   本會委員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及協調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八、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