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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 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院長指定;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指定下列機關人員兼任:

(一)內政部部長。

(二)財政部部長。

(三)教育部部長。

(四)經濟部部長。

(五)交通部部長。

(六)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七)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八)本院衛生署署長。

(九)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十)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本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十七)其他相關機關首長。

四、本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分別由前點第十六款之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業務。

五、為辦理跨部會協調事宜,本會設促參協調小組(以下稱協調小組),其幕僚工作,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

協調小組會議,由本會執行長之政務委員召集並主持;政務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人員代理。

六、本會委員、執行長、副執行長,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委員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代理。

本會及協調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