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指定下列機關副首長一人兼任: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經濟部。
(四)交通部。
(五)教育部。
(六)本院環境保護署。
(七)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八)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九)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一)本院勞工委員會。
(十二)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十三)本院體育委員會。
(十四)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五)本院主計處。
(十六)本院人事行政局。
(十七)其他相關機關。
前項第十七款委員非由中央機關兼任者,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高級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業務。
五、本會幕僚工作,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另為協助幕僚工作,強化幕僚功能,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執行秘書兼任。
六、本會為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並視需要,邀請諮詢委員出席本會委員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諮詢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諮詢委員之聘任工作,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
七、本會委員、諮詢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委員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
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