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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指定下列機關副首長一人兼任: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經濟部。

(四)交通部。

(五)教育部。

(六)本院環境保護署。

(七)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八)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九)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一)本院勞工委員會。

(十二)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十三)本院體育委員會。

(十四)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五)本院主計處。

(十六)本院人事行政局。

(十七)其他相關機關。

前項第十七款委員非由中央機關兼任者,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高級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業務。

五、本會幕僚工作,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另為協助幕僚工作,強化幕僚功能,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執行秘書兼任。

六、本會為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並視需要,邀請諮詢顧問出席本會委員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諮詢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諮詢顧問之聘任工作,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

七、本會委員、諮詢顧問、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委員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
    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