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加強各主辦
    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促參案件之督導及考核,特依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促參案件,指主辦機關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
    下列案件之列管及考核作業,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其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
      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並經
      本會提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同意備查者。
(二)前款以外,非屬依促參法辦理之特殊個案,經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指示依本要點提報列管者。


三、促參案件於簽訂投資契約前之列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政府規劃辦理之案件,主辦機關應自經核准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
      日起七日內,將「新增政府規劃促參案件登錄表」併附「公共建設
      促參預評估檢核表」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系統,
      經本會審核同意後,納入列管。
(二)民間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
      1.民間自行備具土地者,主辦機關應自民間申請人依「主辦機關審
        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提出之日起七
        日內,將「新增民間規劃自行備具土地促參案件登錄表」併附「
        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表」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本會指定之資
        訊系統,經本會審核同意後,納入列管。
      2.政府提供土地設施者,主辦機關應自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
        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初步審核通過之日起七日
        內,將「新增民間規劃政府提供土地設施促參案件登錄表」併附
        「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本會指定
        之資訊系統,於經本會審核同意,始納入列管。
(三)主辦機關應於每月五日前,按「政府規劃促參案件」、「民間規劃
      自行備具土地促參案件」或「民間規劃政府提供土地設施促參案件
      」之類別,分別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前一月份進度報表,提報本
      會彙整列管。
    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案件,得依前項規定提報本會列管,或經由
    所隸縣政府依前項規定提報本會列管;鄉(鎮、市)公所自行提報列
    管者,應同時函知所隸縣政府。


四、已簽訂投資契約促參案件之列管及資料蒐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主辦機關應自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之日起七日內,將「新增已
      簽約促參案件登錄表」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系統
      ,經本會審核同意後,納入列管。
(二)主辦機關應於每月五日前,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前月進度報表,
      提報本會彙整列管。
(三)主辦機關應於投資契約載明,投資金額或期程如有變更,民間機構
      應通知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於計畫修正確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報
      本會指定之資訊系統修正。


五、前二點列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以電子資料方式
    傳輸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系統,經本會審核同意後,解除列管:
(一)民間機構營運滿一年。
(二)於前置作業階段或履約期間,因政策變更、可行性評估或先期規劃
      不可行,或因其他事由致停止執行。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解除列管者,於履約期間因故終止投資契約時,主
    辦機關應主動函知本會。


六、本會依前三點規定所為之審核,僅就各主辦機關之提報資料為初步程
    序審核。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核定程序,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實施前應
    將建設計畫與相關補貼利息及投資建設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未涉
    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得依權責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


七、中央各主辦機關應於每年一月(請配合年度施政計畫之作業時程)檢
    討未來四年度預計簽訂促參案件投資契約之民間投資總額(含補助或
    輔導地方政府辦理者),除據以納入四年中程施政計畫外,應依第三
    點之作業規定,提報本會列管。
    前項民間投資總額之認定原則,由本會定之。


八、為利瞭解主辦機關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及履約階段辦理情形,本會
    得不定期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輔導或督導,主辦機關應配合提出
    詳細資料及各項辦理進度證明文件。
    前項前置作業階段,包含促參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公告
    、甄審、議約及簽約等階段。


九、主辦機關應定期查核其自行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政
    府機關執行之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及履約階段辦理情形。
    中央各主辦機關就其補助或輔導地方政府主辦之促參案件,適用前項
    之規定。
    前二項查核工作,主辦機關不得授權或委託所屬或其他機關執行。
    主辦機關發現被授權或被委託之執行機關(構)有專業不足或重大違
    失者,得終止授權或委託。
    主辦機關辦理第一項之查核,得依本要點另訂相關作業規定。


十、依促參法第五條被授權或被委託辦理促參案件之執行機關(構),應
    定期就被授權及被委託事項切實查核執行情形。查核內容,應包括促
    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與履約階段之作業程序、辦理品質及進度等事項
    。


十一、各主辦機關前一年度辦理促參案件成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績效考
      核:
(一)中央各部會部分: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
      評估要點」規定,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年度績效之評
      核共同性指標之一,據以評核並辦理獎懲。
(二)地方政府部分:參酌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
      估要點」,辦理促參績效考核及獎懲作業。


十二、本要點所需作業表報格式,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