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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部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促進民間參與監督及實踐過程透明化,特設置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本部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二)          本部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三)          本部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四)          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四、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法制處辦理,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