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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法字第1101390284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法制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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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部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促進民間參與監督及實踐過程透明化,特設置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本部人權保障法制之建置及落實。

()本部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本部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本部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本部人權保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四、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法制處辦理,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