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ㄧ、為配合關稅配額實施辦法及其有關法令之執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其配額由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配者 ,持有該公司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始得適用配額內稅率。但國際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進口人進口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之貨物,報關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以下稱稅則)第九十八章申報稅則號別。但國際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進口人進口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之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 證號碼、項次」欄位申報關稅配額證明書之號碼、項次。

五、申報稅則第九十八章之貨物,不得以免審免驗(C1)方式通關。

六、申報適用WTO輸入關稅配額證明書之貨物,其通關作業如下:

()進口人傳輸之報關資料,經海關通關系統與核配機關()傳輸資料比對不符者,海關將以收單檔控管列為B類錯單。

()進口人應提供關稅配額證明書第二聯正本予關查核,始得適用配額內稅率。關查核後應即歸還進口人,無於該聯背面之「輸入關稅配額通關進口紀錄」欄位核章。

()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而能補正者,得申報納稅辦法代碼63,暫列一般稅則,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先行驗放。於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補辦手續者,應俟補正後於電腦檔鍵入正確證號、項次,並改列稅則第九十八章稅則號別;屆期未補辦者,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沒入保證金。

()繳納保證金待補正關稅配額證明書者,如有其他待決事項,海關應立即處理。並於進口人補正關稅配額證明書時儘速結案。

()放行後通關資料如有異動,通關單位應立即配合修正電腦檔資料。

()旅客攜帶、郵包寄遞貨物持憑關稅配額證明書申請按配額內稅率課徵關稅者,應繕具進口報單並鍵入電腦檔後,再辦理通關。

()依稅則第九十八章課徵關稅之貨物,海關電腦依下列方式將配額證明書核銷資料傳輸予核配機關(構):

1、每日夜間傳輸當日放行貨物之資料及補正關稅配額證明書,經改列稅則第九十八章,並以保證金抵繳結案之案件資料。

2、傳輸前報單資料如有異動,傳輸最後異動資料。

3、傳輸後報單資料如有異動,將異動資料併同當時其他放行案件之核銷資料傳輸。核配機關(構)應自行區辨並據以更正前已接收之核銷資料。

七、進口人申適用WTO以外之優惠貿易協定輸入關稅配額貨物通關作業如下:

()與我國簽署優惠貿易協定之國家;其有關關稅配額部分,明定於海關進口稅則增註。

()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欄第二行應填報相關稅則章別與增註項目,增註項目如有適用不同之減稅稅率時,增註項目後加填代號。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自由貿易協定輸入關稅配額證明書」號碼(前兩碼為締約國他方國別代號)。

()應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填報PT,並檢附原產地證明書,其號碼填報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如不足十四位碼,應於該號碼之前各空格補填「0」,以補足十四位碼之規定,以免造成錯單。

()輸入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銷控管,用第六點規定。惟其關稅配額證明書非屬我國核配者,由關員以書面人工核銷。

    前項作業,國際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