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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同時生產保稅及
    非保稅產品,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同時生產保稅及非保稅產品之園區事業,得依下列規定生產非保稅產
    品:
(一)使用原料(包括進口及國內採購)及其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均為零
      ,或使用應稅原料,但以完稅方式辦理進口,且其產製之產品關稅
      稅率為零者,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二)使用原料關稅稅率為零或非零,而產品關稅稅率非零者,得自行選
   擇保稅或非保稅。但選擇生產非保稅產品者,須向海關報備,以利
   帳冊管理。


三、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其所使用自國外及保稅區進口之原料,應
    向海關辦理通關,並繳納各項稅費。


四、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不得
    產製非保稅產品內銷。


五、園區事業出口非保稅產品,按下列方式,得自行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
    口地海關依一般貨品出口之通關規定辦理:
(一)使用 B9 (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者,得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口地
      海關辦理通關,並以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監管編號(監管編號前
      二碼為 CS、DS、BS、BR) 申報。報單各項次之「主管機關指定代
      號」欄,則按項次鍵入「YB」(保品)或「NB」(非保品)。
(二)使用 G5 (國貨出口)報單者,應於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


六、園區事業完稅進口之非保稅原料,或購自國內其他保稅區或課稅區已
    完稅之非保稅原料,如係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使用者,應一併
    登列於原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結算。其產品並
    應登列、核銷成品帳及列入年度結算。
    前項產品銷售至課稅區時,仍應依法辦理報關繳稅。


七、園區事業所使用之原料及其產品之存儲,應按保稅、非保稅於存放處
    所分別設置「進出倉紀錄卡」(bin card)。但以電腦控管或使用自
    動倉儲系統者,得免設置。


八、園區事業將非保稅產品攜運出廠(區)時,保稅業務人員(專職人員
    )應依相關規定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詳實填列「非保稅
    產品」,以供海關查核。內容如有更正時,並應由開具人員簽署,以
    示負責。


九、園區事業出口之非保稅產品,須辦理沖退稅者,應以 G5 (國貨出口
    )報單申報出口。


十、園區事業復運進口或課稅區退回維修之非保稅產品,需使用保稅原料
    者,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各項稅費。


十一、園區事業未依本規定辦理時,海關得予以輔導改正。
      園區事業生產之物品,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
      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