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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稽字第10810226236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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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科學園區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同時生產保稅及非保稅產品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同時生產保稅及非保稅產品之園區事業,得依下列規定生產非保稅產
    品:
(一)使用原料(包括進口及國內採購)及其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均為零
      ,或使用應稅原料,但以完稅方式辦理進口,且其產製之產品關稅
      稅率為零者,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二)使用原料關稅稅率為零或非零,而產品關稅稅率非零者,得自行選
   擇保稅或非保稅。但選擇生產非保稅產品者,須向海關報備,以利
   帳冊管理。


三、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其所使用自國外及保稅區進口之原料,應
    向海關辦理通關,並繳納各項稅費。


四、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不得
    產製非保稅產品內銷。


五、園區事業出口非保稅產品,按下列方式,得自行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
    口地海關依一般貨品出口之通關規定辦理:
(一)使用B9(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者,得選擇於駐區海關或出口地海關
    辦理通關,並以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監管編號(監管編號前二碼為CS、DS
    、BS、BR)申報,並應於報單各項次「保稅貨物註記」欄,按項次鍵入
    「YB」(保品)或「NB」(非保品)。
(二)使用G5(國貨出口)報單者,應於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


六、園區事業完稅進口之非保稅原料,或購自國內其他保稅區或課稅區已
    完稅之非保稅原料,如係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使用者,應一併
    登列於原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結算。其產品並
    應登列、核銷成品帳及列入年度結算。
    前項產品銷售至課稅區時,仍應依法辦理報關繳稅。


七、園區事業所使用之原料及其產品之存儲,應按保稅、非保稅於存放處
    所分別設置「進出倉紀錄卡」(bin card)。但以電腦控管或使用自
    動倉儲系統者,得免設置。


八、園區事業將非保稅產品攜運出廠(區)時,保稅業務人員(專職人員
    )應依相關規定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詳實填列「非保稅
    產品」,以供海關查核。內容如有更正時,並應由開具人員簽署,以
    示負責。


九、園區事業出口之非保稅產品,須辦理沖退稅者,得以B9(保稅廠產品出
    口)或G5(國貨出口)報單申報出口。


十、園區事業復運進口或課稅區退回維修之非保稅產品,需使用保稅原料
    者,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各項稅費。


十一、園區事業未依本規定辦理時,海關得予以輔導改正。
      園區事業生產之物品,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
      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