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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16: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網際網路網站資料維護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本局網站)之資料,如因法令規定、作業程序變更,或因業務需要而須增刪修正時,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局網站中、英文版資料如因法令規定、作業程序變更,或因業務需要而須增刪修正時,業務承辦單位(即資料維護單位)應即填報「高雄關稅局內、外網站資料維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檢附相關書面文件資料及修正資料電子檔儲存媒體(中文資料均以 BIG5 碼為準,可含外字集及造字,以下同),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經本局網站審核小組執行秘書彙整、指定修正資料應張貼之網站服務區項目位置後,送由資訊室立即辦理張貼事宜。資訊室處理完畢後,應於前揭維護申請書核章,並影送審核小組執行秘書及業務承辦單位,以利上網復查。

三、本局外部網站中文版首頁之「重要業務公告」項及「最新消息」項,供張貼本局各項最新業務公告及新聞稿。總務室文書股及企考單位應分別於繕妥各單位簽奉核可發布之業務公告及新聞稿書面文件,校正無訛後,將該公告或新聞稿資料自行張貼於本局外部網站,以便利商民即時上網瀏覽本局最新業務資訊及最新業務動態。

四、本局外部網站中文版「電子公布欄」服務區之「標售公告」項,供張貼本局各項私貨與逾期貨標售資料。緝案處理組簽奉核可發布之各項私貨與逾期貨標售公告書面文件,應自行張貼於本局外部網站,以便利商民即時上網瀏覽本局各項私貨與逾期貨標售資訊。

五、本局外部網站中文版「電子公布欄」服務區之「採購公告」項,供張貼本局各項財物、工程、勞務招標公告資料。總務室事務股或營繕股應將簽奉核可登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招標公告,自行張貼於本局外部網站,以便利商民即時上網瀏覽本局各項財物、工程、勞務招標資訊。

六、本局外部網站中文版「為民服務」服務區之「便民措施」項,供張貼本局各單位實施之最新便民措施資料。各單位如有法令鬆綁、作業程序簡化或提供其他便民設施或措施者,應將該最新便民措施資料電子檔儲存媒體,立即送由資訊室辦理張貼事宜,以便利商民即時上網瀏覽。

七、各單位依前揭規定,除「重要業務公告」、「最新消息」、「標售公告」、「採購公告」外,應將各項資料電子檔儲存媒體送由資訊室辦理張貼上網者,亦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資訊室辦理上網事宜。(資訊室電子郵件信箱 bapaper@webmail.customs.gov.tw)。

八、凡奉准經由本局網站連上網際網路者,皆應遵守下列資訊安全規定:

(一)為免涉及侵權行為,不得使用網路尚未經授權之非法軟體。

(二)使用來源不明之儲存媒體,均應先以防毒軟體掃瞄,以確定有無感染病毒。防毒軟體亦需定期更新最新版本之病毒碼,以確保其防毒功效。

(三)嚴禁以任何不當方法進入網站,並盜用他人之帳號或密碼。

(四)嚴禁利用伺服器空間將非法軟體、色情檔案或私人非公務檔案等其他不正當之資訊,建置於本局網站。

(五)為因應並避免各種人為及天然災害所造成網站之作業傷害,對必要之資料及軟體均應定期備份,以利事故發生時,可隨時回復正常運作。

(六)對外公開之網路伺服器或網路服務系統中,不得置放機密公文電子檔案。

(七)為維護系統之正常運作,本局提供之各項網路資源(如 HTTP 等),應視其性質施以妥當之權限控制,以避免外界直接進入資訊系統或資料庫存取資料。

九、本局網站審核小組由副局長(二)任召集人,各一級單位主管任小組組員,負責本局網站整體網站架構內容之審核,各相關單位負責網站資料內容之維護。另由總務室編審(或企考單位股長)擔任執行秘書,負責辦理網站審核小組之事務工作。

十、本局外部網站中、英文版資料,除與關稅總局網站連結部分,由關稅總局統一辦理相關資料之維護事宜外,本局網站中、英文版資料維護單位(如附件二、三)應指派專人,辦理該單位負責維護之相關網頁資料之即時修正事宜,維護單位及維護人員名單送網審小組及資訊室備查,人員異動時應以書面知會網審小組及資訊室,其網站資料維護職務應列入交接,供下載之檔案須提供二種以上型態;並由資訊室負責網站軟、硬體設備維護等技術面安全維護工作,以共同維護網站作業之正常運作,強化本局網站便民服務功能。
各單位網頁資料之維護應隨時注意更新,並由總務室服務股每月考核一次。

十一、內部網站「同仁心聲」使用規範

(一)使用公約
1.發表人發表心聲前,應同意遵守本規範並以員工編號 及密碼辦理簽入作業。

2.發表心聲時,得使用別名,免顯示職員編號及真實姓名。
3.禁止發表下列文件及行為,違反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1)與主題不相關之文件。
2)侵害他人權益(如著作權、隱私權等)之文件。3)重複相同(或相似)內容之文件。
4)耗用大量傳送頻寬及儲存空間之文件。
5)商業性文件。
6)具威脅性、攻擊性、詐欺性、誹謗性、侮辱性、騷擾性、猥褻性或其他違法之文件。
7)散佈電腦病毒、置放後門程式及其他違反資通安全之行為。
(二)管理模式
1.發表之內容自發表日起保留十天,如須請業務主辦單位辦理者,則於回覆後保留十天,逾期電腦自動刪除。
2.業務主辦單位對違反使用公約者,應儘速通知資訊室刪除其文件及追蹤發表人,並於勸導後簽報局長核備。屢勸不聽者,得簽請局長核可後由資訊室暫停其使用權。
3.發表之內容經業務主辦單位採行並績效卓著者,得依相關規定提報敘獎。

十二、本作業要點經報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