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本關網站)之資
料,如因法令規定、作業程序變更,或因業務需要而須增刪修
正時,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關網站中、英文版資料如因法令規定、作業程序變更,或因
業務需要而須增刪修正時,業務承辦單位(即資料維護單位)
應即填報「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內、外網站資料維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檢附相關書面文件資料及修正資料電子檔
儲存媒體(中文資料均以 BIG5 碼為準,可含外字集及造字,
以下同),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經本關網站審核小組執行秘
書彙整、指定修正資料應張貼之網站服務區項目位置後,送由
資訊室立即辦理張貼事宜。資訊室處理完畢後,應於前揭維護
申請書核章,業務承辦單位自行上網複核。
三、本關外部網站中文版首頁之「業務公告」項及「最新消息」項
,供張貼本關各項最新業務公告及新聞稿。秘書室文書檔案股
及公共關係股應分別於繕妥各單位簽奉核可發布之業務公告及
新聞稿書面文件,校正無訛後,將該公告或新聞稿資料自行張
貼於本關外部網站,以便利商民即時上網瀏覽本關最新業務資
訊及最新業務動態。
四、本關外部網站中文版「資訊公開」服務區之「標售、採購公告
」項,供張貼本關各項私貨與逾期貨標售資料。法務緝案組簽
奉核可發布之各項私貨與逾期貨標售公告書面文件,應自行張
貼於本關外部網站,以便利商民即時上網瀏覽本關各項私貨與
逾期貨標售資訊。
五、本關外部網站中文版「資訊公開」服務區之「標售、採購公告
」項,供張貼本關各項財物、工程、勞務招標公告資料。秘書
室事務股或營繕股應將簽奉核可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
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招標公告,自行張貼於本關外部網站,
以便利商民即時上網瀏覽本關各項財物、工程、勞務招標資訊
。
六、本關外部網站中文版「為民服務」服務區之「便民措施」項,
供張貼本關各單位實施之最新便民措施資料。各單位如有法令
鬆綁、作業程序簡化或提供其他便民設施或措施者,應將該最
新便民措施資料電子檔儲存媒體,立即送由資訊室辦理張貼事
宜,以便利商民即時上網瀏覽。
七、各單位依前揭規定,除「業務公告」、「最新消息」、「標售
公告」、「採購公告」外,應將各項資料電子檔儲存媒體送由
資訊室辦理張貼上網者,亦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資訊室內、
外網站資料維護承辦人海關公務信箱辦理上網事宜。
八、凡奉准經由本關網站連上網際網路者,皆應遵守下列資訊安全
規定:
(一)為免涉及侵權行為,不得使用網路尚未經授權之非法軟體。
(二)使用來源不明之儲存媒體,均應先以防毒軟體掃瞄,以確定
有無感染病毒。防毒軟體亦需定期更新最新版本之病毒碼,
以確保其防毒功效。
(三)嚴禁以任何不當方法進入網站,並盜用他人之帳號或密碼。
(四)嚴禁利用伺服器空間將非法軟體、色情檔案或私人非公務檔
案等其他不正當之資訊,建置於本關網站。
(五)為因應並避免各種人為及天然災害所造成網站之作業傷害,
對必要之資料及軟體均應定期備份,以利事故發生時,可隨
時回復正常運作。
(六)對外公開之網路伺服器或網路服務系統中,不得置放機密公
文電子檔案。
(七)為維護系統之正常運作,本關提供之各項網路資源(如
HTTP等),應視其性質施以妥當之權限控制,以避免外界直
接進入資訊系統或資料庫存取資料。
九、本關網站審核小組由第二副關長任召集人,各一級單位主管任
小組組員,負責本關網站整體網站架構內容之審核,各相關單
位負責網站資料內容之維護。另由秘書室稽核擔任執行秘書,
負責辦理網站審核小組之事務工作。
十、本關外部網站中、英文版資料,除與關務署網站連結部分,由
關務署統一辦理相關資料之維護事宜外,本關網站中、英文版
資料維護單位(如附件二、三)應指派專人,辦理該單位負責
維護之相關網頁資料之即時修正事宜,維護單位及維護人員名
單送網審小組及資訊室備查,人員異動時應以書面知會網審小
組及資訊室,其網站資料維護職務應列入交接,供下載編輯之
檔案須提供含 ODF格式開放文件之二種以上型態;並由資訊室
負責網站軟、硬體設備維護等技術面安全維護工作,以共同維
護網站作業之正常運作,強化本關網站便民服務功能。各單位
網頁資料之維護應隨時注意更新,並由秘書室稽核每月考核一
次。
十一、內部網站「同仁心聲」使用規範
(一)使用公約
1.發表人發表心聲前,應同意遵守本規範並以員工編號及密碼
辦理簽入作業。
2.發表心聲時,得使用別名,免顯示職員編號及真實姓名。
3.禁止發表下列文件及行為,違反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1)與主題不相關之文件。
(2)侵害他人權益(如著作權、隱私權等)之文件。
(3)重複相同(或相似)內容之文件。
(4)耗用大量傳送頻寬及儲存空間之文件。
(5)商業性文件。
(6)具威脅性、攻擊性、詐欺性、誹謗性、侮辱性、騷擾性、
猥褻性或其他違法之文件。
(7)散佈電腦病毒、置放後門程式及其他違反資通安全之行為
。
(二)管理模式
1.發表之內容自發表日起保留十天,如須請業務主辦單位辦理
者,則於回覆後保留十天,逾期電腦自動刪除。
2.業務主辦單位對違反使用公約者,應儘速通知資訊室刪除其
文件及追蹤發表人,並於勸導後簽報關務長核備。屢勸不聽
者,得簽請關務長核可後由資訊室暫停其使用權。
3.發表之內容經業務主辦單位採行並績效卓著者,得依相關規
定提報敘獎。
十二、本作業要點經報奉 關務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