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局「95 年度提升服務品質方案執行計畫」。
二、目的:加強對關員之督導考核並辦理經常性業務檢查,期能隨時發掘
問題,隨時改進缺失,以增進行政效率,提高為民服務品質。
三、作業要點:
(一)業務檢查範圍包括調閱有關報單、帳冊、單據、緝私報告、處理紀
錄等,查核稅捐、規費有無短溢徵與依規定核銷,稅則歸列是否適
當,各類人民申請、陳情案件有無逾限辦理情形,公文時效控管,
各項追蹤勾稽之清表是否定期列印追蹤,各項應辦手續是否完備齊
全以及政函、局長書函、業務會議與工作手冊等有關規定事項是否
確實遵照辦理。
(二)股長對其所屬股員經辦業務應隨時注意督導複核檢查,不得怠忽。
(三)本局已設置副主管之一級單位,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副
主管及課長或九職等非主管,自 96 年 1 月 1 起,對所屬經辦
業務每月至少兩次實施不定期業務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填報「業務
檢查報告表」(附表 1)陳報主管核閱,各一級單位並應於每月底
前按月彙造月報表(附表 2)及將附表1、2送總務室服務股備查,
如有重要事項再彙整轉陳副局長(二)。惟具有時效之重要改進事
項,亦得隨時研簽報核。
(四)稽查組、倉棧組、機動巡查隊及各分局之驗貨、稽查單位,目前已
實施查勤督導作業者,應繼續辦理列為業務檢查範圍,其已繕具查
勤報告簿陳核者,免再逐次填報檢查報告表,惟仍應按月彙造月報
表(附表 2) 送總務室服務股。
(五)未設置副主管之一級單位,由單位主管比照(三)辦理業務檢查每
月至少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