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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處理大陸事務任務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大陸工作推動,特設置處理大陸事務
    任務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部法規委員會(以下稱法規會)執行秘書兼任,委員八人至十
    人,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組成之。


三、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法規會負責,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事務。


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範圍如下:
(一)本部大陸事務重要政策之研討。
(二)部次長交議事項。


六、一般大陸事務工作由本部各單位本於權責依各項法規辦理;屬重要決
    策或涉及相關單位之協調者,提本小組召開會議討論。


七、本小組公文以本部法規會為承辦單位不獨立對外行文。


八、本小組所須經費由本部一般行政管理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