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大陸工作推動,特設置處理大陸事務
任務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八人,除人事處、關務署、賦
稅署、國庫署、國有財產署之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外,由部長指派適
當人員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法制處負責,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事務。
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範圍如下:
(一)本部大陸事務重要政策之研討。
(二)部次長交議事項。
六、一般大陸事務工作由本部各單位本於權責依各項法規辦理;屬重要決
策或涉及相關單位之協調者,提本小組召開會議討論。
七、本小組公文以本部法制處為承辦單位不獨立對外行文。
八、本小組所須經費由本部一般行政管理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