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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處理大陸事務任務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法字第1021390196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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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大陸工作推動,特設置處理大陸事務
    任務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八人,除人事處、關務署、賦
       稅署、國庫署、國有財產署之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外,由部長指派適
       當人員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法制處負責,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事務。

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範圍如下:
(一)本部大陸事務重要政策之研討。
(二)部次長交議事項。


六、一般大陸事務工作由本部各單位本於權責依各項法規辦理;屬重要決
    策或涉及相關單位之協調者,提本小組召開會議討論。


七、本小組公文以本部法制處為承辦單位不獨立對外行文。

八、本小組所須經費由本部一般行政管理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