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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郵寄事務處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說  明:
為配合財政部組織法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處將與國庫署整併,爰修改機關名稱及簡稱,並為使規範事項更加明確,配合實務作業酌修部分文字。
法規內容:

國庫支票郵寄事務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104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0670470號函核定,自10211日生效

一、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便利國庫支票之郵寄 及其有關事務之處理,指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北門郵局營收股及南投中興郵局受理(以下簡稱受理局)。

二、  本署按日郵寄之國庫支票,應編製國庫支票郵寄送件單(格式參見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兩份,連同封妥之國庫支票一併交受理局簽收。

前項負責簽收之人員應在送件單上填註掛號號碼,並加蓋受理局戳記及簽收人員之名章後,一份退還本署作為結算郵資之依據,一份存受理局備查。

三、  交受理局郵寄之國庫支票信封,應依雙方協定之紙料及規格辦理。

四、  無法遞送之國庫支票,應一律原封退回本署簽收。

五、  國庫支票如在運遞途中遺失,中華郵政公司相關單位應即通知受理局轉知本署辦理掛失止付。

六、  前項掛失止付之國庫支票,經國庫經辦行證明該遺失之國庫支票未經兌付者,由本署依規定補發及重寄;遺失之國庫支票業經兌付者,受理局應依郵政法及郵件處理規則關於國內掛號函件之規定予以補償。

七、  所有郵寄之國庫支票,一律以掛號信函交寄,必要時亦得以限時掛號寄遞。

八、  郵寄國庫支票之郵資,一律按掛號或限時掛號信函資費標準計算,每月結算一次;並由本署預存受理局相當於一個月應付郵資之款額。

九、  其他未列入事項,均按郵政法規及郵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