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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郵寄事務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80362945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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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為配合國庫支票郵寄事務處理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旨揭要點規定。
 

國庫支票郵寄事務處理要點

 

一、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便利國庫支票之郵寄 及其有關事務之處理,指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轄下各級(等)郵局受理(以下簡稱受理局)。

二、  本署按日郵寄之國庫支票,應編製國庫支票郵寄送件單(格式參見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兩份,連同封妥之國庫支票一併交受理局簽收。
   前項負責簽收之人員應在送件單上填註掛號號碼,並加蓋受理局戳記及簽收人員之名章後,一份退還本署作為結算郵資之依據,一份存受理局備查。

三、  交受理局郵寄之國庫支票信封,應依雙方協定之紙料及規格辦理。

四、  無法遞送之國庫支票,應一律原封退回本署簽收。

五、  國庫支票如在運遞途中遺失,中華郵政公司相關單位應即通知受理局轉知本署辦理掛失止付。

六、  前項掛失止付之國庫支票,經國庫經辦行證明該遺失之國庫支票未經兌付者,由本署依規定補發及重寄;遺失之國庫支票業經兌付者,受理局應依郵政法及郵件處理規則關於國內掛號函件之規定予以補償。

七、  所有郵寄之國庫支票,一律以掛號信函交寄,必要時亦得以限時掛號寄遞。

八、  郵寄國庫支票之郵資,一律按掛號或限時掛號信函資費標準計算,每月結算一次。

九、  其他未列入事項,均按郵政法規及郵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