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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料研究中心作業規範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進行財政資料之運用,財政資料研究中心(以下稱本研究中心)之作業須依本規範辦理。
二、使用對象及資料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使用本研究中心: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至七款之機關與人員,於敘明資料使用範圍、目的及攜出項目,並經下列核定程序後,得使用之:
         1.稅捐稽徵機關之人員,報其機關首長核准。
         2.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或訴訟機關及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人員,報其機關首長核准,並洽經財政部主政單位(機關)同意協助。
         3.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經報財政部核定。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之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使用之。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並經財政部同意者。
(四)符合第二款及第三款條件之使用人員,於本研究中心使用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如其內容有可資辨識個人(或公司行號等)身分之相關資料欄項,則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資料供應處理原則」予以重新編碼或遮罩。
三、作業申請及管制
(一)使用人員應檢附核准文件影本,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填寫「財政資料研究中心使用申請表」(如附件1),送資通營運組安排研究環境準備作業。
(二)每次申請作業採預約制進入本研究中心,相關使用人員須填寫保密切結書(如附件2)。
(三)使用人員如須使用特殊軟體(含非套裝軟體),須提供相關套裝軟體或程式軟體與軟體授權文件,由業務單位承辦人會同資通營運組個人電腦管理人員,進行安裝建置,軟體安裝應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軟體管理作業要點」辦理,如有開通防火牆之作業需求,則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防火牆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四)使用人員得設置電腦設備,攜入須填寫「財政資料研究中心攜出入物品(資料)申請單」(如附件3)。期間設備非使用狀態時,須收納於本研究中心之電腦櫃中。攜出時除填寫「財政資料研究中心攜出入物品(資料)申請單」(如附件3)外,並須確認已按 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該設備之資料清除後才可攜出。
(五)使用人員進出本研究中心作業,由業務單位承辦人(議題主辦窗口)至資通營運組門禁管制人員處,填寫「財政資料研究中心作業管制登記表」(如附件4),由資通營運組門禁管制人員配置所需進出管制卡後由業務單位主辦窗口統一控管至議題結束。
(六)本研究中心內禁止攜帶手機、攝(錄)影(音)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隨身碟等可攜式儲存設備,並不得飲食,另攜帶之物品需置於本研究中心專用之置物櫃內保管。
(七)使用人員於作業期間如有異動其程式軟體或新增、變更使用資料範圍等需求時,皆須依據申請程序重新辦理申請。
(八)為強化本研究中心個人電腦權限管理,基本管控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儲存媒體(如軟碟機、光碟燒錄機、USB隨身碟等)、移除「開始」功能表之「執行」指令、隱藏「網路上的芳鄰」等,另其他設定皆須符合本中心內網電腦資安規範。如需變更前述設定須會資安單位簽報至本中心首長核定,後續並由資安單位加強執行不定期查核。
(九)資料使用人員對於軟硬體設備具妥善使用之義務,不得逕予變更、轉換錄製、移動或破壞等改變現況之行為。如造成損害,本中心得要求賠償並停止該研究案之使用。
四、資料攜出及清除
(一)使用人員於作業完成後或於期間內需攜出資料時:
1.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使用人員攜出之資料,須為研究後之統計結果資料,不得攜出原始資料檔。
2.業務單位承辦人應填寫「財政資料研究中心攜出入物品(資料)申請單」(如附件3),會同資安人員依原申請核准函之輸出檔案格式,逐一檢視輸出內容,經確認無誤後,由資通營運組管理人員配合開放USB可攜式儲存媒體之使用權限,供業務單位承辦人複製資料。
(二)研究作業完成後,業務單位承辦人應填寫「財政資料研究中心電腦資料清除申請單(確認單)」(如附件5),由資通營運組進行相關資料刪除作業。
五、收費方式
    收費方式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六、中止使用條件
    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中心得無條件中止其使用本研究中心:
(一)未經申請而非法攜出資料者。
(二)於本研究中心內飲食、使用手機、攝(錄)影(音)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或未經申請使用隨身碟等可攜式儲存設備,經勸告仍再犯者。
七、查核
(一)業務單位應依據資通營運組函送之「財政資料研究中心作業管制登記表」或錄影等資料,辦理內部自行查核,資安單位則不定期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查核結果留存三年備查。
(二)本研究中心除裝設錄影監控外,由管制人員或業務單位承辦人隨時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