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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作業規定
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海關為辦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海關審查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申請設置,除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等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作業規定。


三、各關稅局為辦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相關事宜,應設置離
    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以副局長
    為召集人,召集相關單位人員組成之。


四、申請核准登記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以下簡稱申請人),除應具備
    本辦法第七條所定各款條件外,並應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檢具離島免
    稅購物商店規劃書向所在地關稅局辦理,規劃書內容應包括: 
(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登記申請書及下列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2.自用保稅倉庫執照。 
      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 
      4.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證明文件。 
      5.設置於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或提貨處,應檢
        附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6.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提貨處位置圖。 
      7.專責人員名單或執照。 
(二)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提貨處旅客動線配置情形。 
(三)電腦網路設備規劃情形及備援措施施行計畫。 
(四)監視器規劃事項(含架設位置、錄影時間及保存期限)。


五、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所稱具有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之電腦處理帳貨
    設備及能力,並與海關完成電腦連線作業,其審查基準係指申請人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業者電腦系統建置指引」及通關作業規定建置之
    電腦系統,至少需符合下列功能: 
(一)能接收海關依業者進儲申報書(B2、D1、D7、D8)所核定之稅則及
      旅客可用免稅餘額等相關資料。 
(二)於銷售時,能自動計稅及列印四聯售貨單。 
(三)售貨單及提貨單等資料能傳回海關離島免稅商店系統。 
(四)旅客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提貨時,具有鍵入「日期」及「船班航次
      」作為該旅次終止之電腦功能,其同一日內多次之售貨單與提貨單
      ,並皆以同一旅次處理。 
(五)購物旅客於三十日內入出離島二次以上,或於半年內入出離島六次
      以上者,其免稅數量及金額具有折半計算之功能。


六、申請人於申請核准登記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時,應同時向海關申請電
    子憑證,作為電腦傳輸資料時之簽章及認證。所在地關稅局於受理申
    請後,除依相關規定對業者進行輔導外,並應於空運通關系統 IS3  
    或海運通關系統 CM02 海關監管資料維護檔增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
    註記,以及於離島免稅商店系統 M05  業者連線帳號管理畫面輸入相
    關資料,俾憑核發電子憑證。


七、審查小組依本作業規定完成文件初核及實地勘驗後,即報請召集人擇
    期開會,正式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於報請局長核定後,核
    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執照予申請人。對於審查不合格者,各關稅局應
    附具不合格之理由以及建議限期改進事項函知申請人。申請人未能於
    規定期限內改善並通過審查者,不予核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