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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21011547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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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為辦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海關審查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申請設置,除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等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作業規定。


三、為辦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相關事宜,所在地海關應設置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以副關
        務長為召集人,召集相關單位人員組成之。


四、
申請核准登記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以下簡稱申請人),除應具備本
       
辦法第七條所定各款條件外,並應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檢具離島免稅
       
購物商店規劃書向所在地海關辦理,規劃書內容應包括: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登記申請書及下列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公司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2、自用保稅倉庫執照。

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

4、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證明文件。

    
5、設置於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或提貨處,應檢
            附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6、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提貨處之地址與位置圖。

7、二位以上專責人員名單及合格證書。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提貨處旅客動線配置情形。

() 電腦網路設備規劃情形及備援措施施行計畫。

() 監視器規劃事項(含架設位置、錄影時間及保存期限)。


五、 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所稱具有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之電腦處理帳
         貨設備及能力,並與海關完成電腦連線作業,其審查基準係指申請
         人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業者電腦建置指引」及通關作業規定建置
          之電腦系統,至少需符合下列功能:


 

(一)能接收海關依業者進儲報單(B2、D1、D7、D8)所核定之稅則及
            旅客可用免稅餘額等相關資料。

(二)銷售時需能列印四聯售貨單,且旅客每一旅次購物超過本辦法第
            17條規定之免稅金額,或全年購買免稅菸品或免稅酒類之旅次合
            計數已超過規定之上限次數時,應能自動計稅並列印於四聯售貨
            單。

() 售貨單及提貨單等資料能傳回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四)旅客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提貨時,具有鍵入「日期」及「船班航

次」作為該旅次終止之電腦功能,其同一日內多次之售貨單與提貨

單,並皆以同一旅次處理。


六、申請人於申請核准登記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時,應同時向海關申請
        電子憑證,作為電腦傳輸資料時之簽章及認證。所在地海關於受理
        申請後,除依相關規定對業者進行輔導外,並應於空運通關系統IS3
        或海運通關系統CM02海關監管資料維護檔增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
        註記,以及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M05業者連線帳號管理畫面輸入
        相關資料,俾憑核發電子憑證。


七、
審查小組依本作業規定完成文件初核及實地勘驗後,即報請召集人
    擇期開會,正式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於報請關務長核定
    後,核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執照予申請人。對於審查不合格者,所
    在地海關應附具不合格之理由以及建議限期改進事項函知申請人。
    申請人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並通過審查者,不予核發離島免稅購
    物商店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