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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財政部台中關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特
    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 3  點規定,設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有關本局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局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 1  人,由
    本局總務室主任擔任,其餘成員由本局出口課、稽查課、保稅課、進
    口課、驗貨課、法務室、緝案處理課、會計室、機動巡查隊、政風室
    、人室事、稽核課、加工出口區支局、麥寮支局等 14 個單位主管及
    總務室文書檔案股股長組成,共計 17 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 1  人,由總務室文書檔案股股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有關事務,相關幕僚作業並由總務室文書檔案股派員協辦。


五、有下列情形時,本小組應召開會議,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修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召開會議如有必要時,亦得邀請學者專家、檔案管理
    局或關稅總局派員列席指導。


七、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之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必要
    費用。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於本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