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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普秘字第102100053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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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三點規定,設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有關本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關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關秘書室主任擔任,其餘成員由本關一級單位主管及秘書室文書檔案股股長組成。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文書檔案股股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有關事務,相關幕僚作業並由秘書室文書檔案股派員協辦。
五、有下列情形時,本小組應召開會議,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修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召開會議如有必要時,亦得邀請學者專家、檔案管理局或關務
署派員列席指導。
七、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關之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必要費用。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於本關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