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電子化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為利海關保稅工廠應徵反傾銷稅原料產製後流向之勾稽作業,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保稅工廠使用應徵反傾銷稅原料產製產品者,應依本作業要點規
    定申報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其他保稅工廠所產製產品未涉營業秘
    密者,亦得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申報者,得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二十條第七
    項規定實施不停工盤存或假日盤存。
四、保稅工廠將應徵反傾銷稅原料產製之貨品運往課稅區時,應於報
    單之貨名下方加註其使用應徵反傾銷稅原料之料號,並以括號加
    註英文字anti-dumping duty P/N。
五、保稅工廠之產品內含有其產製之半成品及零組件者,其半成品及
    零組件應先折合原料分析至原申報進廠登帳之原料及數量後,再
    行填報於產品單位用料清表。
    前項原料如為應徵反傾銷稅原料,應與功能及性質相近之其他原
    料、半成品或零組件編製不同料號。
六、保稅工廠應依下列方式以電子資料傳輸產品單位用料清表:
    (一)以工商憑證或受委任自然人憑證登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
    /通關服務(需憑證)/通關申辦/其他申辦/保稅工廠用料清表系
    統作業畫面(以下簡稱作業畫面),輸入保稅工廠基本資料。
    (二)於作業畫面傳輸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檔案,檔案名稱應與產品料
    號相同,上傳檔案格式為txt檔,原料料號及產品料號之字元
    編排以英文(含大小寫)、數字及以下()內四種半形符號為限(
    - _ .# )。
(三)檔案內容每一行限填報一個原料料號(相互替代流用之原料應
    一併填報)及數量,並以半形分號字元(;)分隔(例如: ABS08
    52001;2),數量採應用數量或實用數量擇一申報,單位應與報
    單申報相同。
(四)申辦原因欄「製造新產品」、「原產品用料變動」、「原備查
    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適用期限屆滿」或「原書面備查產品單位用
    料清表申請電子化作業備查」應擇一勾選;因傳輸之資料錯誤
    需辦理修正者,應於監管海關核准備查前,再次勾選原申辦原
    因傳輸修正後之資料。
(五)保稅工廠每年向海關提供年度盤存之資料,應一併將應徵反傾
    銷稅之原料,於作業畫面之用料結存頁面填報原料結存數量(
    包括以B2、B6 或D7 報單存入之原料料號及結存數量),每一
    行限填報一個原料料號及結存數量,並以半形分號字元(;)分
    隔(例如:ABS0852001;500),格式為txt 檔;結存數量為年
    度盤存日當日保稅原料結算數加計尚未報運出廠之在製品、半
    成品及成品折合原料數之總和。
七、保稅工廠依前點規定將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傳輸海關後,應依海關
    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十條規定,於期限內提供製造程序說明書等
    相關資料送監管海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