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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電子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稽字第1071000073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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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海關保稅工廠應徵反傾銷稅原料產製後流向之勾稽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保稅工廠使用應徵反傾銷稅原料產製產品者,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申報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其他保稅工廠所產製產品未涉營業秘密者,亦得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申報者,得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實施不停工盤存或假日盤存

四、保稅工廠將應徵反傾銷稅原料產製之貨品運往課稅區時,應於報單之貨名下方加註其使用應徵反傾銷稅原料之料號,並以括號加註英文字anti-dumping duty P/N

五、保稅工廠之產品內含有其產製之半成品及零組件者,其半成品及零組件應先折合原料分析至原申報進廠登帳之原料及數量後,再行填報於產品單位用料清表。

前項原料如為應徵反傾銷稅原料,應與功能及性質相近之其他原料、半成品或零組件編製不同料號。

六、保稅工廠應依下列方式以電子資料傳輸產品單位用料清表

(一)以工商憑證或受委任自然人憑證登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通關服務(需憑證)/通關申辦/其他申辦/保稅工廠用料清表系統作業畫面(以下簡稱作業畫面),輸入保稅工廠基本資料。

(二)於作業畫面傳輸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檔案,檔案名稱應與產品料號相同,上傳檔案格式為txt檔,原料料號及產品料號之字元編排以英文(含大小寫)、數字及以下()內四種半形符號為限( - _ .# )。

()檔案內容每一行限填報一個原料料號(相互替代流用之原料應一併填報)數量,並以半形分號字元(;)分隔(例如: ABS0852001;2),數量採應用數量或實用數量擇一申報,單位應與報單申報相同

(四)申辦原因欄「製造新產品」、「原產品用料變動」、「原備查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適用期限屆滿」或「原書面備查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申請電子化作業備查」應擇一勾選;因傳輸之資料錯誤需辦理修正者,應於監管海關核准備查前,再次勾選原申辦原因傳輸修正後之資料。

()保稅工廠每年向海關提供年度盤存之資料,應一併將應徵反傾銷稅之原料,於作業畫面之用料結存頁面填報原料結存數量(包括以B2B6D7報單存入之原料料號及結存數量),每一行限填報一個原料料號及結存數量,並以半形分號字元(;)分隔(例如:ABS0852001;500),格式txt結存數量為年度盤存日當日保稅原料結算數加計尚未報運出廠之在製品、半成品及成品折合原料數之總和

七、保稅工廠依前點規定將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傳輸海關後,應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十條規定,於期限內提供製造程序說明書等相關資料送監管海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