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繳納稅款,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納稅義務人持有晶片金融卡,除可依「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規定,利用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外,另可依據本要點規
  定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查定及核定開徵稅款
  1、綜合所得稅。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3、營利事業所得稅。
  4、營業稅。
  5、遺產稅。
  6、贈與稅。
  7、房屋稅。
    8、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字者除外)。
  9、地價稅。
 (二)申報自繳稅款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自繳稅款。
  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
  5、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稅款。
  6、營業稅自繳稅款。
  7、綜合所得稅扣繳稅款。
  8、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
  9、印花稅彙總繳納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稅款。
  10、娛樂稅自動報繳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稅款。
 (三)申報核定稅款
  1、土地增值稅採網際網路申報核定稅款、併案辦理之地價稅補徵稅款及併
    案辦理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核定稅款。
  2、契稅採網際網路申報核定稅款、併案辦理之房屋稅補徵稅款及併案辦理
    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核定稅款。
  3、娛樂稅臨時公演採網際網路申報核定稅款。
 (四)違章罰鍰
  1、綜合所得稅。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3、營利事業所得稅。
  4、營業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延期繳納案件,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四、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之截止時間如下:
 (一)繳納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五目至第八目、
    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稅款及罰鍰,為繳納期間屆滿後二日二十四時。
 (二)繳納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九目及第十目稅款,為各稅稅款自
    動報繳期限當日二十四時。
五、有關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財政部賦稅署負責作業要點之訂頒、修正及其相關事項之協調連絡事宜
    。
 (二)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負責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設計及審議事宜。
 (三)金融輔助業者負責作業標準之訂定及稽徵機關帳務代理銀行間稅款之撥
    付並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繳稅資料檔案之傳送等事宜。
 (四)金融機構應配合相關作業系統修訂事宜。
 (五)公庫代理銀行負責稅款繳交事宜。
 (六)網路服務業者(ISP)負責有關網際網路申報、繳稅作業之銜接、教育訓
    練、宣導及繳稅資料傳輸勾稽、提供統計、查詢等相關事宜。
 (七)稽徵機關於開徵期間應加強宣導。
六、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採即時扣款方式,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
  人名義持有之金融卡為限。
七、納稅義務人採網際網路申報同時繳稅案件,須按各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之操
  作說明,先點選「網路申報」,網路申報試算完成後,上傳申報資料至報稅
  主機,經審核無誤後,即可辦理網際網路繳稅。其餘無須辦理網路申報之繳
  稅案件,可直接進入繳稅畫面,輸入銷帳編號等各欄資料進行網路繳納稅款
  。
八、納稅義務人辦理網際網路繳稅時,應依下列類別分別輸入相關資料:
 (一)查定及核定開徵稅款、違章罰鍰案件:稽徵機關應於稅款開徵時之繳款
    書上列示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及期別代號等資
    料,供納稅義務人自行鍵入。
 (二)申報自繳稅款案件:
  1、以下七項申報自繳案件,納稅義務人採網際網路繳稅且同時採網路申報
    ,其繳稅相關資料可由申報時所輸入之相關資料產出,不須再由納稅義
    務人另行輸入。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自繳稅款。
   (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
   (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5)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自繳稅款。
   (6)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
   (7)印花稅彙總繳納稅款。
   (8)娛樂稅自動報繳稅款。
  2、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及營業稅採網際網路繳稅而未以網際網路申報之自繳
    稅款案件,
    扣繳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須自行輸入下列繳稅相關資料:
   (1)各類所得扣繳稅款案件:扣繳義務人須自行輸入繳款類別、縣市機
      關代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
      所得人身分別、給付日期、給付所得總額及年期別等資料。
   (2)營業稅自繳案件:納稅義務人須自行輸入繳款類別、縣市機關代號
      、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營業稅
      稅籍編號及年期別等資料。
 (三)申報核定稅款案件:以下三項申報核定案件,納稅義務人採網際網路繳
    稅且同時採網路申報,其繳稅相關資料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後產出,
    不須再由納稅義務人另行輸入。
  1、土地增值稅申報核定稅款、併案辦理之地價稅補徵稅款及併案辦理之印
    花稅大額憑證核定稅款。
  2、契稅申報核定稅款、併案辦理之房屋稅補徵稅款及併案辦理之印花稅大
    額憑證核定稅款。
  3、娛樂稅臨時公演申報核定稅款。
九、網際網路繳稅扣款成功時,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應回傳繳納成功之交易紀錄
  供納稅義務人列印。其內容包含:繳款類別、存款單位代號、轉出帳號或卡
  號、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交易發生日期、時間、交易序號、
  年期別、所得人身分別、給付日期、給付所得總額、納稅義務人或扣繳單位
  統一編號、縣市及營業稅稅籍編號等項,視各稅報繳情形擇項列印;網際網
  路繳稅如扣款不成功時,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應回傳繳款人繳稅不成功之訊
  息。
十、交易紀錄明細表由納稅義務人收存,如係自繳案件,准由納稅義務人以該明
  細表替代自繳案件之繳款書辦理申報,若遺失或未取得交易紀錄明細表,則
  填具切結書另附補登存摺之影本取代之。
十一、申報自繳稅款案件除報稅人取消交易外,不論繳稅成功與否,承辦之金融
   輔助業者皆須回傳繳稅紀錄資料於網路服務業者資料庫中,供申報繳稅勾
   稽查核比對。勾稽結果相符,網路服務業者始提供申報完成訊息,並賦予
   申報收件編號及列印「網路申報完成訊息回報表」。
十二、金融輔助業者每營業日以媒體檔案或網路傳輸方式,將前一營業日繳稅完
   成之交易明細資料(含前一營業日完成之交易及前二營業日未完成經前一
   營業日確認完成之交易) 送交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並將交易稅款總額(
   國稅各縣、市別繳庫明細資料) ,撥入各公庫代理銀行帳戶。再由公庫代
   理銀行於次一營業日,依稅課劃分,將國稅撥入國庫暫收稅款科目;地方
   稅撥入各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科目或專戶。本營業日未完成交易
   之金額暫存公庫代理銀行帳戶,如次一營業日經確認後仍無法處理,則沖
   回繳款人帳戶。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於稅款撥入國庫暫收稅款科目、直轄市庫、縣(市)庫暫
   收稅款科目或專戶日,應產出單獨之送款憑單或繳款書及代收稅款日報(
   總)表通報各稽徵機關,各稽徵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稅款劃解。
十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接獲金融輔助業者傳送之檔案,經處理後於次一營業
   日由財稅網路,整批傳送至相關稽徵機關,由稽徵機關據以轉入劃解系統
   報核聯檔辦理銷號。
十四、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於稅款劃解銷號後,即由稽徵機關列印轉帳
   繳納證明書郵寄納稅義務人(格式同地方稅之轉帳繳納證明)。其餘網際
   網路繳稅案件之轉帳繳納證明,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時,可於完成繳稅之
   次一營業日後,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金融輔助業者回傳繳納完成之交易
   紀錄尚不得做為轉帳繳納證明之用。
十五、納稅義務人已完成轉帳納稅,而稽徵機關無法銷號案件,由稽徵機關直接
   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連絡資料不足部分由金融機構提供。<br/>
十六、金融輔助業者對於因本項作業所取得之相關資料,及所傳輸交換之稅務資
   料,應善盡管理責任並依相關法規保守秘密。
十七、(刪除)。
十八、本要點適用範圍及依稅法規定稅款繳納期間如有變動時,由財政部賦稅署
   業務主管單位通知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
十九、本要點規定各相關機關應配合作業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關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