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一致辦理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以下簡稱法規
草案)預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所屬單位及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研擬法規草案,除第二項至第四
項另有規定外,應辦理預告,且至少公告周知六十日供各界陳述意見。
法律草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踐行預告程序:
(一) 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
(二) 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
法規命令草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踐行預告程序:
(一) 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
(二) 依法規規定無需先行預告。
法規草案情況特殊,有定較短預告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
案內容預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三、法規草案應辦理預告者,法律及應報行政院核定或發布之法規命令應於
報行政院審查前完成預告程序;無須報行政院審查之法規命令應於發布
並報行政院備查前完成。
四、各單位辦理法規草案預告應通知本部法制處。
法律草案預告,應登載於本部網站「財政法規」項下網頁;法規命令草
案預告,應登載於行政院公報。
法規草案預告六十日以上者,應另公告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
講(以下簡稱參與平臺眾開講)。
五、法規草案預告期間,各單位應每週彙整外界意見,其屬可公開者,應製
作回應表(以下簡稱預告期間回應表),依下列方式每週上網公開:
(一) 本部所屬單位:將預告期間回應表上傳本部網站「財政法規/法規
預告/法規預告期間意見回應」項下網頁。
(二) 本部所屬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建置「法規預告期間意見回應」專區
,並於該專區公開預告期間回應表。
(三) 法規草案公告參與平臺眾開講且有民眾藉該平臺表示意見者,應另
將預告期間回應表公開於平臺「機關回應」欄位。
六、法規草案預告後,應評估是否參酌各界意見修改草案,如參採民眾陳述
意見意旨修正草案內容者,可免再行預告;其屬行政機關自行變更預告
內容,且涉及法令規範要件、法令效果等對外事項之變更者,可再行預
告。
七、法規草案報行政院審查及法規命令報行政院備查,均應敘明是否已辦理
預告。未辦理預告者,應敘明理由。
法規草案已辦理預告者,且屬法律及應報行政院核定或發布之法規命令
者,應於報行政院審查時併敘明預告天數及是否公告於參與平臺眾開講
。
八、各單位辦理法律草案預告後,應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陸、
徵詢及協商程序之6-2與6-3及其附表敘明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
文、外界主要意見、本部參採與否及其理由,一併陳報行政院。
九、各單位辦理法規草案預告後,應審酌是否依法主動公開外界意見及本部
回應,無論是否有應公開者,均應製作回應表(以下簡稱綜整回應表);
其屬可公開者,應填載外界意見及本部回應要旨;其屬外界無意見,或
雖有意見但依法不予公開者,應於綜整回應表敘明尚無應依法主動公開
資訊。
十、法律及應報行政院發布之法規命令,綜整回應表應併同報行政院審查函
(稿)陳核;其他法規命令,應併同發布令(稿)陳核。
十一、無論是否有應公開之外界意見或本部回應,各單位均應依下列方式將
綜整回應表上網公開:
(一) 本部所屬單位:上傳本部網站「財政法規/法規預告/法規預告意
見綜整回應」項下網頁。
(二) 本部所屬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建置「法規預告意見綜整回應」專
區,並依限於該專區公開綜整回應表。
(三) 法規草案公告參與平臺眾開講且有民眾藉該平臺表示意見者,應
另將綜整回應表公開於平臺「機關綜整回應」欄位。
十二、前點綜整回應表之公開,法律案應自法案送行政院審查之隔日起三日
內;法規命令案應自發布日之隔日起三日內完成。
法規草案公告參與平臺眾開講且有民眾藉該平臺表示意見,各單位未
及於預告結束後十四日內依前項規定公開綜整回應表者,應於預告結
束後十四日內,先至該平臺「機關綜整回應」欄位說明法案處理進度
及綜整回應表預計公開時間。
十三、本原則相關公文例稿、預告期間回應表、綜整回應表及登載作業流程
,由本部法制處登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
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173)。
十四、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