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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辦理法規草案預告作業原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財政部辦理法規草案預告作業原則

105年10月7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513952120號函訂定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一致辦理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預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所屬單位及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研擬法規草案,除第二項至第四項另有規定外,應辦理預告,且至少公告周知六十日供各界陳述意見。
    法律草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踐行預告程序: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
(二)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
    法規命令草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踐行預告程序: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
(二)依法規規定無需先行預告。
    法規草案情況特殊,有定較短預告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案內容預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三、法規草案應辦理預告者,法律及應報院核定之法規命令應於報行政院前完成預告程序;無須報院核定之法規命令應於發布前完成。
    法規草案報行政院審查及法規命令報行政院備查,均應敘明是否已辦理預告。未辦理預告者,應敘明理由。
四、各單位辦理法律草案預告應通知本部法制處,公告(稿)範例如附件一。
    法律草案預告,應登載於本部網站「財政法規」項下網頁,登載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五、法規草案預告後,應評估是否參酌各界意見修改草案,如參採民眾陳述意見意旨修正草案內容者,可免再行預告;其屬行政機關自行變更預告內容,且涉及法令規範要件、法令效果等對外事項之變更者,可再行預告。
六、各單位辦理法律草案預告後,應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6-2與6-3及其附表敘明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外界主要意見、本部參採與否及其理由,一併陳報行政院。
七、各單位辦理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後,應審酌是否依法主動公開外界意見及本部回應;其屬可公開者,應製作回應表(格式如附件三),填載外界意見及本部回應要旨;其屬外界無意見,或雖有意見但依法不予公開者,應於回應表敘明尚無應依法主動公開資訊。
    前項回應表應併同發布令(稿)陳核。
八、法規命令發布後,無論是否有應公開之外界意見或本部回應,各單位均應自發布日之隔日起三日內,依下列方式將回應表上網公開:
(一)本部所屬單位:將回應表上傳本部網站「財政法規」項下網頁(上傳流程詳附件四)。
(二) 部所屬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建置專區,並依限於專區公開回應表。
九、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之管理。